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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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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5:51 |显示全部帖子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8 D9 D1 ]3 O7 i* A# ?0 _& Z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卫生部
# k* j8 E5 \7 [9 @: F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发布)
* }9 X& M6 U- @5 f$ k
0 y- N" o9 r$ y  t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4 L6 o! x$ o! `7 r% I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人胚胎干细胞包括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生殖细胞起源的干细胞和通过核移植所获得的干细胞。& V; e$ [4 g0 e+ x2 }/ I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活动,必须遵守本指导原则。0 t  C& B* n  A! X8 I
第四条     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M; k1 b& z: T
第五条    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 R5 `' f9 u  [) y
(一)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 f: p7 N6 S, L, v" j2 t
(二)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 y! z8 A8 k3 W( @. i
(三)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
" P8 v4 Z2 m2 r! {3 f9 i0 l(四)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
* E- u3 c( @  i5 N: I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5 s; ^7 [! _  A# e3 |- Q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f: u: W2 P: ~# K' G
(二) 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 A3 R( }0 [# V# T" H(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Y8 ~/ a" x8 a4 y7 \0 A
第七条  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 y7 [% ~( v* t" w
第八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 q/ w5 X5 {  N" m/ |8 z4 h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指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有关实验的预期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获得他们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 c: K* S' I. B  X) i     第九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 i" |: ~2 E) x! N/ K+ ~' D
第十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程。/ ?* O& |( D: i% }
第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G4 K' G9 n) z0 n9 h, m% X' {第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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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5:58 |显示全部帖子
“伦理指导原则”欠“伦理”) m$ A% g, _" s5 O; u' q
肖显静
" k" A9 S& @6 O5 C% N3 r8 R% P+ ?1 y  v7 r3 u( K
. u' b) n8 w; }( {/ ~* ~/ S3 G: Z% T
文章来源:<科学时报>,2004.7.23
9 F0 @7 B+ ]+ c/ x$ |. m" U( C: e2 ?) C' R1 P, B  r8 ~$ ~9 m
2004年1月14日,《健康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和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这是继1998年卫生部颁布“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指导”、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一个专项伦理指导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出台政策明确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提出一些要求规范人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如禁止人胚胎的研究超过14天,禁止将研究用胚胎植入人和其他动物生殖系统,禁止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生殖细胞的结合,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胚胎组织,强调贯彻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原则,保护隐私以及要求成立伦理委员会等。这些对于我国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规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确定相应的、正确的研究范畴,使相关的研究能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在研究相关的管理办法,有的都已经完成了这方面的立法,有的出台了规定、指南的背景下,是很有必要的。7 t+ W; |7 a3 c' z
但是,这个“伦理指导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关术语缺乏明确的定义、条文之间存在不一致、没有明确的准入制度以及没有违规处罚规定等。对于这些,我不打算全部讨论,而仅就其中一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 f3 t, `, w+ S0 m4 I正如上述“伦理指导原则”第一条所明示的,该伦理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既然如此,在该“伦理指导原则”中,就应该明示(哪怕是简要地明示)“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说明(哪怕是简要地说明)相关行为规范的伦理理由,以真正达到“伦理指导原则”的“指导”作用。但是,统观上述“伦理指导原则”,从第四条至第十条,是一系列行为规范的集合,没有涉及生命伦理的相关内容,更没有针对这样一些内容,阐明相关行为规范的伦理理由,如此,给人的感觉只能是“一个缺少伦理内涵和伦理指导”的“伦理指导原则”,是一个单调、机械的行为规范的集合。实际上,要使人们对这一指导原则有深入全面的理解,使我们的研究者能够真正深入理解这一指导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心服口服地接受这一指导原则,并按这一指导原则规范相应的研究活动,就有必要以适当的形式,如附件的形式,向他们明示相应的行为规范所负荷的伦理内涵和伦理理由。6 R! X3 l% _( u3 D
另外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伦理指导原则”的确立和执行、伦理委员会的建立,一定要有伦理学研究人员,尤其是生命伦理学家的参与,而这一点,根据“伦理学指导原则”的第九条:“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在该条中,伦理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中没有提到“伦理学研究人员”,也没有体现“伦理学研究人员”在所有相关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这样的伦理委员会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一个“没有伦理学研究人员”的“伦理委员会”。要知道,如果在“伦理指导原则”的制定中,或在“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中,没有或很少有“伦理学研究人员”以及他们的声音,那么,这样的“伦理指导原则”的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伦理委员会”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很值得怀疑的,不能不使人想到这样做的那些人的用意。; |7 ^) G* P6 E! X
总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虑,科学需要伦理的规范,规范的建立和执行需要自然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尤其是伦理学研究人员的共同参与,需要科学与人文的融合。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伦理委员会”,制定出更好的“伦理指导原则”,也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这样的“伦理指导原则”,使科学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 U" W3 Q# U( Q2 p5 D http://hps.phil.pku.edu.cn/viewarticle.php?sid=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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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6:00 |显示全部帖子
人胚胎干细胞伦理之争  
0 b( L' l) q. F* Z8 Q( A 6 L5 a) x# R6 i- ]& ]$ B
http://www.bio168.com       2004-9-21 15:46:34       生物资讯网 : w# d) a3 c# O, G  p9 r
            * ^' q9 p; t6 @2 x
尽管人胚胎干细胞有着巨大的医学应用潜力,但围绕该研究的伦理道德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人胚胎干细胞的来源是否合乎法律及道德,应用潜力是否会引起伦理及法律问题。从体外受精人胚中获得的ES细胞在适当条件下能否发育成人?干细胞要是来自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该如何办?为获得ES细胞而杀死人胚是否道德?是不是良好的愿望为邪恶的手段提供了正当理由?使用来自自发或事故流产胚胎的细胞是否恰当?一些人争辩,从人胚中收集胚胎干细胞是不道德的,因为人的生命没有得到珍重,人的胚胎也是生命的一种形式,无论目的如何高尚,破坏人胚是不可想象的。而某些人辩称,由于科学家们没有杀死细胞,而只是改变了其命运,因而是道德的。有些人担心,为获得更多的细胞系,公司会资助体外受精获得囊胚及人工流产获得胎儿组织,人流将在美国泛滥。他们建议应该鼓励成人体干细胞研究而应放弃胚胎干细胞研究。 如果胚胎干细胞和胚胎生殖细胞可以作为细胞系而可买卖获取,科学家使用它们符合道德规范吗?什么类型的研究可被接受?能允许科学家为研究发育过程或建立医学移植组织而培养个体组织和器官吗?由于目前已接受人体基因可以插入动物细胞中,将人胚胎干细胞嵌入家畜胚胎中创立嵌合体来获得移植用人体器官是否道德?为了治疗,改变来自有基因缺陷胚胎的ES细胞的基因,并使其继续发育成健康个体是否道德?如果人的替代组织极易获取,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将不负责任地生活,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这些问题很难简单回答,必须认真研究人胚胎干细胞研究涉及的伦理、社会、 法律、医学、神学和道德问题。 考虑到美国法律禁止使用政府资金资助人胚胎研究,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NIH)主任沃马斯教授曾向主管NIH的政府部门——美国卫生和福利部(DHHS)咨询有关法律意见。DHHS在1998年12月决定:"美国国会关于禁止人胚胎研究的法案不适用于胚胎干细胞研究,因为按目前的定义胚胎干细胞不等于胚胎",此外,"由于胚胎干细胞植入子宫后,不具有依靠自身发育成个体人的能力,不能将其视为人胚胎。"因此,DHHS可以资助来自胚胎的多能干细胞的研究。至于人胚胎生殖细胞,因为胚胎生殖细胞来自无活力的胎儿,获得和使用此类细胞符合联邦法律有关胎儿组织研究的规定,因而也可获得DHHS资助。对此决定人们反应不一。美国73位著名科学家(其中67位是诺贝尔奖获得者)马上联名表示支持,称这一决定是值得赞赏和高瞻远瞩的(Science,1999,Vol283:1849),某类研究引起如此众多诺贝尔奖得主的关注在科学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胚胎干细胞研究的重要性及艰巨性。美国几个颇具影响的学术团体如美国实验生物学会联盟,美国细胞生物学会和美国发育生物学会也都支持有关联邦资金可以资助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决定。民主党参议员汤姆.哈金称这一决定将为科学发现许多疾病的新疗法铺平道路,并且强调政府不应该对医学研究设置禁令。NIH主任沃马斯称这项科研工作的前景将灿烂辉煌,不过他还是提醒研究人员,用联邦资金从事获得新的胚胎干细胞系仍违法,但是科学家可以使用联邦资金对汤姆生和吉尔哈特获得的人胚胎干细胞系进行研究。 DHHS有关ES细胞研究的规定却遭到某些国会、教会和人权组织人士的反对。天主教人士道尔福林格指责这一规定严重违反目前法律精神:"他们将用私人资金摧毁胚胎,而用联邦资金从事胚胎实验。"在1999年2月,70位众议员在一封写给卫生和福利部部长的信中要求废除此项规定,称它"违犯了美国政府严禁资助破坏人胚胎的实验研究的联邦法律条文和精神"。美国生命联盟人权组织主席朱迪布朗抗议使用干细胞,因为它们来自应受美国法律保护的可发育成人的胚胎。国会议员杰.迪凯极力反对该规定,甚至要将DHHS告上法庭,他认为目前的法律不允许联邦资金用于胚胎干细胞研究,也不必对此做任何修改,他强调"科学应为人类服务,而不是人为科学服务"。反堕胎活动分子更是要求国会干预和阻挠此类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NIH在NBAC的指导下终于在1999年12月公布了"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指导原则"。从表中可以看出,再用汤姆生的方法从人胚中获得新的胚胎干细胞系是违法的,但允许对已获得的来自人胚的细胞系进行研究。对于用吉尔哈特方法获得、使用和研究来自胎儿组织的细胞系则相对宽容。尽管该规定还很苛刻,但毕竟为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打开了大门。 附:NIH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指导原则 允许: 1、从人胚中获得新细胞系 2、使用私人资助、已经获得的来自人胚的细胞系进行研究 3、从胎组织中获得新细胞系 禁止 1、使用来自胎儿组织的细胞系进行研究 2、用干细胞创建人胚胎的研究 3、将人胚胎干细胞与动物胚胎结合的研究 4、使用干细胞进行生殖克隆 5、来自为研究目的而专门创建的胚胎的干细胞有关研究。$ o1 h% m: I  a% V
http://www.bio168.com/news/readnews.asp?nwsid=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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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科学与伦理
# x. G- N1 P* r4 q
$ R2 R; s% @+ o5 Q+ y( x8 k                                     杨梁
% R. p* E4 u5 r+ E* U
* V/ Q& |8 U6 y3 M                   (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心血管内科,学号:2008110094)
8 C% p" }+ a0 N: _
, r# v7 P3 y# g4 w摘要:组织工程学作为生物工程的主要内容,是生命科学的又一次新飞跃,其科学意义在于提出了复制组织和器官的新思想,意味着科学将走出器官移植的范畴。其中人类胚胎干细胞由于其特殊而强大的自我更新和分化能力,在组织工程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科研价值和医学意义不言而喻。但由于受宗教以及人类道德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研究和应用前景受到制约。问题的解决需要科学家,政府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 ?6 e0 l0 \* r/ \, |$ z# O& u$ J1 M
关键词:胚胎干细胞;成体干细胞;克隆;伦理;科学
+ A* D- ~; _4 X% D* r- y* w3 Q# ^, p5 `8 ~* l
                                  引    言
) J1 M& J6 l6 y+ Q8 G6 c% B( [7 M- o+ p( N  X4 {' @% f& Y( }2 t" [
    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和疾病斗争的过程,无数的疾病被攻克,又有无数的新的疾病被发现。在众多疾病之中,癌症是挡在人类面前的一座大山,科学家们在和肿瘤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明了一些治疗方法,从外科手术切除到放化疗、介入治疗等等,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终末期的肿瘤病人现在最有效的还是异体器官移植。但由于供源缺乏,免疫排斥等问题,一直没得到广泛应用。干细胞的发现与应用从理论上可以完美的解决这一问题。人类胚胎干细胞无疑是最佳的武器,“多利克隆羊”的成功更让这项技术得到了全世界空前的关注,然而,人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动物,从母体内取出胚胎是否等于变相的杀人?等等疑问摆在了科研工作者,政府面前。经过努力,科学家们开始应用成体干细胞来代替,但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本来可以造福人类的技术却受到了宗教,道德等因素的强大阻挠。本文就将对这项科学技术与伦理的冲突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认识。9 c. X  p. C, i* d" H
* s( K) r8 ~4 k1 X  z. ~; j$ i4 r
                                  上帝之手?2 M- V  p1 r* h/ P" d

+ h! o# C  h8 Z: V1 U    就像青霉素,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一样,干细胞的发现无疑是医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99年12月,Science杂志公布了当今世界科学发展的评定结果,干细胞的研究成果名列十大科学进展榜首。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其诱人的应用前景。如果最终能够成功诱导和调控胚胎干细胞的分化与增殖,将对胚胎干细胞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带来积极的影响,使之有可能在以下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s: x$ `1 T7 _& {
9 c' }- X& ~; `# @4 z' B8 y: X
1.揭示人及动物的发育机制及影响因素
7 ^, H* P) u; H% ^( y    生命最大的奥秘便是人是如何从一个细胞发展为复杂得不可思议的生物体的。人胚胎细胞系的建立及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人类发育过程中的复杂事件,使人深刻认识数十年来困扰着胚胎学家的一些基本问题,促进对人胚胎发育细节的基础研究。人胚胎干细胞的体外可操作性,可以一种伦理上可接受的方式,提供在细胞和分子水平上研究人体发育过程中极早期事件的方法。这种研究不会引起与胎儿实验相关联的伦理问题,因为仅靠自身胚胎干细胞是无法形成胚胎的。
6 F% I5 N: ?9 I: N2. 药学研究方面: _3 `5 |* R7 |2 j1 i: M1 S" F/ B) k7 p
    胚胎干细胞系可分化为多种细胞类型,又是能在培养基中不断自我更新的细胞来源。它发展为胚体后的生物系统,可模拟体内细胞与组织间复杂的相互作用,这在药物研究领域具有广泛的用途。胚胎干细胞有望在短期内就能体现的优势在于药物筛选中。目前用于药物筛选的细胞都来源于动物或癌细胞这样非正常的人体细胞,而胚胎干细胞可以经体外定向诱导,为人类提供各种组织类型的人体细胞,这使得更多类型的细胞实验成为可能。虽不会完全取代在整个动物和人体上的实验,但会使药品研制的过程更为有效。当细胞系实验表明药品是安全的且效果良好,才有资格在实验室进行动物和人体的进一步实验。% Q/ ?/ m& _/ Y& J3 f% e( R
     在候选药物对各种细胞的药理作用和毒性试验中,胚胎干细胞提供了对新药的药理、药效、毒理及药代等研究的细胞水平的研究手段,大大减少了药物检测所需动物的数量,降低了成本。另外,由于胚胎干细胞类似于早期胚胎的细胞,它们有可能用来揭示哪些药物干扰胎儿发育和引起出生缺陷。人胚胎干细胞还可以用于其它用途。由于这类细胞本质上可以无限量地产生人体细胞,它们对于旨在发现人体内的稀有蛋白的研究计划理应有用。国际上许多制药公司、学者都瞄准了这一重要的研究领域。$ T" I5 i, u/ J3 s3 h& f
3. 细胞替代治疗和基因治疗的载体' S2 a4 r: N) P
     胚胎干细胞最诱人的前景和用途是生产组织和细胞,用于“细胞疗法”,为细胞移植提供无免疫原性的材料。任何涉及丧失正常细胞的疾病,都可以通过移植由胚胎干细胞分化而来的特异组织细胞来治疗。如用神经细胞治疗神经退行性疾病(帕金森病、亨廷顿舞蹈症、阿尔茨海默病等),用胰岛细胞治疗糖尿病,用心肌细胞修复坏死的心肌等。1 _; k; G" V! A0 w0 e
     胚胎干细胞还是基因治疗最理想的靶细胞。这里的基因治疗是指用遗传改造过的人体细胞直接移植或输入病人体内,达到控制和治愈疾病的目的。这种遗传改造包括纠正病人体内存在的基因突变,或使所需基因信息传递到某些特定类型细胞。
) t1 z( b6 w5 l5 j1 S0 y: x4 n% j4 c     当然,干细胞技术的最理想阶段是希望在体外进行“器官克隆”以供病人移植。如果这一设想能够实现,将是人类医学中一项划时代的成就,它将使器官培养工业化,解决供体器官来源不足的问题;使器官供应专一化,提供病人特异性器官。人体中的任何器官和组织一旦出现问题,可像更换损坏的零件一样随意更换和修理。就像上帝的双手一样无所不能。, K0 Q% F/ G$ |" t0 g. U/ K

# H# _6 Z6 p! I; U/ {" O                                   潘多拉的魔盒?% ~7 [1 x) m8 f5 d
& O! {0 D7 l* }4 y5 B3 E: C/ w
     然而,就像科学历史上的许多重大的突破性的发现都受到了传统观,宗教,地域文化差异的阻挠,破坏甚至扼杀一样,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困难丛丛。更是由于“人体胚胎”这一敏感的词汇,备受指责。
6 w' C- @, x6 \, E/ x& e6 z% d, g: c; z
    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而展开:一是如何看待胚胎。胚胎干细胞主要有三个来源:(1)(自然和人工)流产的胚胎;(2)辅助生殖剩余的胚胎;(3)通过体细胞核核转移术得到的胚胎。不管哪一个来源,提取胚胎干细胞必定会损毁胚胎。于是,胚胎是不是生命,是不是人,研究胚胎干细胞是不是“毁灭生命”、“杀人”很自然地成为争论的焦点。另一焦点在于,是否必然滑向生殖性克隆。而克隆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无法估计的。  Q7 v  S5 z) U6 _2 `# z7 q
      著名生命伦理学家、美国《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恩格尔哈特在评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激烈争论时,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发人深思的见解。他认为这是一场“文化战争”。他说:“我们注定要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对人生命的意义、患病、临终和死亡的认识上,呈现出稳定与痛苦的争议交织出现的世界。文化战争中的战斗在不远的将来将决定生命伦理学的特点。”; e5 H+ w# Y; d0 s$ A2 m
      确实,在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之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文化因子的决策性影响。罗马天主教的《生命祭》文告明确指出:“人类必须得到尊严,即得到作为人的尊严,这种尊严是从其存在的第一刻即开始的”。“胚胎必须被当作人一样的受到尊重,他作为一个整体的完整性就必须受到保护”。! Y5 Y: @7 ~. B4 N+ y% r- n/ v
      生命伦理学关注人的健康与疾病、生命与死亡这样一些从生身命根上带来的敏感问题,不能不与文化背景纠结在一起,密不可分,或者毋宁说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学界公认,生命伦理学有一分支即为“文化生命伦理学”。在生命科学已经或有可能改变人类的生老病死,甚至影响和变革人的本性时,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中出现种种不同意见直至针锋相对,上演“文化战争”,自在情理之中。文化是讲传承、讲积累的,没有传承、积累,便形不成文化。文化传统一经形成,就是不可漠视的巨大力量。这种力量,如我们在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之争中所看到的,主要通过文化传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表现出来。人们对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受日积月累的潜移默化,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定势(“文化基因”),产生亲切感和认同感,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权威性。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之争所展示的,正是这种文化传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的巨大差异。* i; c! i7 M' l- H, y5 r" |0 N4 N/ `
     像古希腊神话中的潘多拉的魔盒一样,人们在没完全揭开它神秘面纱之前,不知它是否会带来灾难。而科学界为了这一前沿性的技术,某些人受背后巨大利益的驱使,本身也就背叛了自己的伦理道德。而韩国首尔大学的学者黄禹锡的造假事件更是让发对干细胞研究的人拿到了把柄,而普通民众也对此提出了质疑,作为世界权威的《科学》和《自然》两大杂志却发表了两篇影响大却是造假的文章,那么在这样一种氛围之下,难保这项技术在真正应用于临床时也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 k0 b! ]& r+ q

3 y* E( \1 J) |                                                                                                                                    政府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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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V  p6 L! }# q7 a4 N0 X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ea25b60100b15o.html) - 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科学与伦理_重医08硕_新浪博客
( C: D, _2 v, g+ `1 S9 R" o3 K     饱受争议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也在矛盾中不断发展,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态度也对其未来产生着重要影响。
+ x& o1 D6 J3 |1 b; s1 g- G+ C
# t8 J0 U! p1 W3 P% D    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下令允许政府资金有限地支持干细胞研究后,美国各大州在参众两院准备考虑通过一项妥协性法案的情况下,开始准备立法批准动用州政府经费支持干细胞研究。( h% S' ^9 o: h$ b5 p

* H* [5 K2 f2 |3 ~    而英国早在2000年底就通过立法,允许克隆早期胚胎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采纳了沃诺克委员会的建议,胚胎研究以14天为界限,认为14天以前的胚胎可以进行研究。我国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2003.12)也规定胚胎干细胞研究不能超过14天。日本等国也基本接受这一立场。0 e- X- l  B% {% G4 p

$ N2 l- h% {. i2 b- k  q2 V    2003年10月,联合国大会以80票赞成、79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将《禁止人的克隆生殖国际公约》推迟一年。世界各国都表示反对生殖性克隆,为什么这一国际公约通不过呢?因为79个国家认为治疗性克隆必然滑向生殖性克隆,主张二者同时禁止。治疗性克隆是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主要目的。封杀治疗性克隆,实际上就是要封杀胚胎干细胞研究。
- n0 {  y( ]6 J- S5 R' V7 p6 l& S& i$ |6 {) @. Y
  而在欧盟,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也迟迟没有通过立法。; Y0 W# I+ r8 m

) c  @* x& I8 [  k  可以看到,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一致的见解,而各国也只是在严格立法以及有限的资金的资助下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进行严格把关。力求在科学和伦理道德方面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而这种状况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 i1 t3 N* I$ Z: A1 Q

9 i( W* J+ N5 N( M& D. K" X/ b                                    总  结5 g/ r& M) _/ w  Q8 |# m# I$ j

/ `5 Q6 Y% y' D! _  当然,在当今世界所推崇的创新理念的推动下,科学家们总会发现新的途径和方法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2007年11月9日在中国上海闭幕的国际干细胞研讨会上传出一个震动科学界的消息,国际干细胞研究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干细胞研究所乔治·戴利尔博士,在上海研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说,他的最新研究表明,人的皮肤细胞在植入4至6个转录因子基因之后,最终可以转变成如同胚胎干细胞一样的多潜能细胞。这将有助于解决胚胎干细胞中的伦理争端。虽然还有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离真正的应用也还有一段距离,一些极端的宗教主义者和民众也不会就此轻易妥协,外界的质疑也不会就此消失。但就如马克思主义中的矛盾论一样,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不断发展。我们相信通过科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之间的合作,通过公众参与,通过国际交流和对话,完全可以在科学利益和人道利益,在科学与人文之间寻求某种结合、某种平衡。使它既能给科学家广阔的空间,让他们发展科学、泽惠于人;又充分尊重胚胎、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为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事业开拓新领域。
- X3 Y0 u: P7 L# t" n: e6 E' ?8 F+ y1 u
参考文献0 A. b) ~: J4 B" {
3 C2 k" s! @+ s4 b1 J9 n3 X/ U- q
[1] 王炎松,章霄云.干细胞的研究进展[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7-6-18./ e9 |3 X; v0 q5 o, j- r0 j7 ]% V+ H

# C: J7 S# I1 P' u[2] 沈铭贤. 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思考[N]. 光明日报,2004-8-18.% u  H6 r' J) t9 S4 ^

. G% z6 E4 @8 |* `7 W! y5 x) {3 ][3] 易家康. 世界各国人类干细胞研究立法概况[J]. 世界科学,2006, 22~23.
3 ]5 `, h, h$ g) j% c* P. [, [! m) C
[4] 王蔚. 人成体细胞制成胚胎干细胞 应用前景广阔[N]. 北京日报,2007-11-12.
# n0 N4 z) q4 l. E5 x3 t
; Z+ N% H- R; A# k( S[5] 潘治,李雪梅. 胚胎干细胞伦理之争有望获得科学解决[Z].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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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6:07 |显示全部帖子
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道德争议探究
, D1 e; p5 z+ Y5 c6 a# Z% a5 E8 V2009年03月号   1 d/ ?5 o. Q  g

1 ^9 p5 c& ]6 R1 U' S9 b
" l9 j9 B$ x; T4 f# C8 W3 X9 K* @) }& c" g
      胚胎干细胞逐渐成为当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研究的热点,但同时也引发了最为激烈而敏感的伦理之争。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胚胎干细胞的来源,为获得胚胎干细胞而杀死人胚是否道德?研究胚胎干细胞是不是“毁灭生命”、“杀人”?随着研究推进,还将有更多的伦理问题浮出水面。本文围绕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道德争议,从研究背景以及现状、争议焦点、解决方法、未来展望等方面展开讨论。如何更好利用科学技术造福人类,同时避免科学与伦理成为对立双方,需要科学家和社会共同思考并解决。( I) l6 P$ s: z& D9 W9 {5 Z0 B" n4 W
: l' n1 A/ X! |9 v1 \1 D
研究背景知识
2 ~! [8 q8 q( y3 g( M% h! H
& g3 @7 [) Q! f8 Z& Q      胚胎干细胞究竟为何物?竟能引来横跨各界的轩然大波?6 i+ C5 \  Y6 G

" ?0 E- Z, R5 Z+ ?) m5 g      就功能来讲,胚胎干细胞就是“干什么都行的细胞”。严格定义,人胚胎干细胞(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HES)是一种取自人囊胚内细胞团,经体外分离、培养获得的一种原始多能干细胞。它具有体外无限增殖和多向分化潜能两个基本特点:在体外能保持稳定的二倍体,能长期增殖且保持不分化状态;在移植或体外适当培养条件下能够自发或被诱导分化为内、中、外三个胚层的多种类型细胞,进一步分化成全身两百多种细胞类型,理论上可以形成人体的任何组织与各种细胞。
# M! G# n5 a6 J$ C- l" e" a, r. u( i; w( p$ L
      因此,在科学家所绘制的美丽蓝图中,“胚胎干细胞”研究正逐渐展现出前所未有的诱人魅力:胚胎干细胞可用于体外研究人类胚胎发生发育过程,有助于理解分化发育机理、认识生命和疾病现象;通过对其体外分化和定向分化的研究,识别某些靶基因,为人类新基因的发现及其功能的研究提供新的方法;HES细胞最为深远的潜在用途是通过定向分化诱导产生各种特化的细胞和组织,用于修复或替换丧失功能的组织和器官,这为人类疾病的基因治疗开辟广泛的应用前景。倘若这些理想能够一一实现,人类长生的梦想将不再遥远。
8 s  D  o# A" g' i
. F' `. m/ h8 k9 f4 P5 x+ ~9 L/ ^0 y伦理道德争议焦点
; i' e* [+ g, t, l* T$ }' y- t& G! Z- n  V( s. ?- M" n; b. V
      但同时,胚胎干细胞研究也引发了当前最为激烈而敏感的伦理之争,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HES的来源。目前HES获取主要有三个来源:(1)(自然和人工)流产的胚胎;(2)辅助生殖剩余的胚胎;(3)通过体细胞核转移术得到的胚胎。不管哪一个来源,提取HES必定会损毁胚胎。胚胎是不是生命,是不是人?为获得胚胎干细胞而杀死人胚是否道德?研究胚胎干细胞是不是“毁灭生命”、“杀人”?如果胚胎干细胞可以作为细胞系而可买卖获取,科学家使用它们符合道德规范吗?什么类型的研究可被接受?良好的愿望是否为邪恶的手段提供了正当理由?: d* v8 g; h5 }* C
, _. e) ]" H. U& V
      反对者声称,从人胚中收集胚胎干细胞是不道德的,因为人的生命没有得到珍重,人的胚胎也是生命的一种形式,无论目的如何高尚,破坏人胚是不可想象的,良好的愿望不能成为邪恶的手段的正当理由。为获得更多的胚胎干细胞系,研究公司会资助体外受精以获得囊胚,或者通过人工流产获得更多胎儿组织进而使堕胎泛滥。0 G: `- _$ f# p! K# J, E2 A

  m$ h. T) b" i% v: R! Q# y; y      赞同者辩称,由于科学家们没有杀死细胞,而只是改变了其命运,因而是道德的。中国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2003.12)曾规定“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也就是说,发育不超过14天的胚胎可用于胚胎干细胞研究。原因在于根据胚胎学研究: 胚胎发育的前14天主要形成胚胎外部组织(外胚层),“原胚条”尚未出现。“原胚条”的出现意味着胚胎细胞开始向各组织、器官发育分化,比如发育成为脊柱和神经系统,从而表现出各自的特殊性。由此看来,14天前、后的胚胎有明显的不同:14天前的胚胎还是既无感觉又无知觉的细胞团,尚不构成道德主体,对其进行研究并不侵犯人的尊严。
* h6 [- X; ]& a) J! d
3 d/ y8 Q  }6 b% j) t研究现状! I0 `8 S( X6 l3 p, b4 O/ m, Q

% Y, T' e9 [% A( p      尽管科学家在胚胎干细胞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社会各界对此的质疑从未停止。罗马梵蒂冈教廷二十多年来坚持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并于2008年底发表了35页的伦理文件对这项研究进行谴责,提出疑问:如何界定胚胎转变成人的时机,这种转变意味着什么? ! Y+ _( E0 x5 I

, D+ t0 U" @) q1 Q4 X      很多国家也纷纷出台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人胚胎干细胞研究。欧盟2006年决定,他们将不资助“涉及毁坏人类胚胎”的研究;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和爱尔兰也不允许本国科学家开发胚胎干细胞。  w2 R0 X* z5 T- K- @( }
+ l  t+ g1 m3 ~, n5 w! p0 X
      美国前总统布什2001年签署行政法令限制联邦政府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禁止美国进行以破坏胚胎获取胚胎干细胞为前提的科学研究。当时联邦政府允许使用的已经存在的60个胚胎干细胞系,目前只有21个仍有活性,可被用于试验研究。 联邦资金不但不资助创造新的胚胎干细胞系,而且要求实验室必须保持私人和政府资助的干细胞研究完全分离,造成试验室设备的重复添置和行政管理的额外负担。一些研究人员被迫选择独立的实验室进行非政府资助的干细胞研究。哈佛医学院干细胞研究所、前国际干细胞协会主席George Daley 指出:“在过去的八年中,我们天天担心使用了错误的吸管和错误的细胞系样本,白白浪费研究人员的工作。”$ ]- s' j8 E- p4 D0 J' `4 M$ A
, Q) B7 o/ Q) j; X$ Q
      尽管这一饱受批评的禁令有望在奥巴马总统执政后废止,但对从事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美国科学家来讲,前景并非就此一片光明。美国加州大学干细胞研究项目负责人Larry Goldstein指出:“很多人都希望1月21日,奥巴马总统登上讲台宣布,前总统布什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一切限制废止。第二天早上,实验室里一切研究工作就会完美开展。事实是,大量筹备工作实施之前,不要指望事情很快转机。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提供资金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之前,需要建立完整的标准和准则,例如,明确哪种胚胎细胞系来源是合法的。”( ]& T. n8 C+ Y( H0 Y2 m

. ~3 h- W, ?. f/ k8 q$ W  }      目前NIH提供4200万美元资金用于胚胎干细胞研究,同时提供5倍于此的资金用于其他干细胞研究。NIH干细胞小组专责人希望新的胚胎干细胞系研究将提供令人兴奋的研究前景,以便在争取政府资助方面更有竞争力。同时建议研究人员继续探讨无需破坏胚胎即可获取新的胚胎干细胞系的方法,以避开围绕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议。
2 Q; e* T; l6 W/ L
7 k8 S7 z; q: i8 @  p解决问题的尝试
9 X( X0 \1 p3 i# m( p0 R2 h9 _2 ]$ C9 v+ `: v1 J3 @
      事实上,科学家一方面努力探索胚胎干细胞令人兴奋的研究前景。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种种迂回之术,希望避开胚胎干细胞研究面临的伦理争议,以符合政府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经费的法规。迄今为止科学家已经找到两种“道德地”获取胚胎干细胞的新方法。' B: |  O6 w* s: T' D9 j7 F

8 P% S5 S9 l6 n* Z# t& R      方法一:借用生育诊所中使用的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这种技术通常用来诊断人工授精生成的胚胎是否有基因缺陷。研究人员在受精卵第三次分裂的八细胞阶段,从其中取出一颗卵裂球细胞,以现有的胚胎干细胞株培养技术加以培养,然后分离形成新的胚胎干细胞株。剩下七个细胞的受精卵仍然可以继续发育,植入子宫内着床,生成健康胚胎。达到兼顾干细胞获取与胚胎健康发育的目标。 4 _7 P2 C5 q/ {* q. _
9 K, Y3 b; L, h
      方法二:诱导多能干细胞技术(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iPS),通过往体细胞中转入若干基因,使体细胞逆向回到胚胎干细胞样状态。例如研究人员已经从人类上皮细胞出发,培育出“类胚胎干细胞”(Cell 2007;131:1-12)。上皮细胞属人体分化程度最高的细胞之一,科学家们只是改变了其中4个基因的表达,便抹去了细胞“早已成熟”的记忆,使细胞回到了原初幼稚的干细胞状态,产生出类似胚胎干细胞性能的细胞。不过,此项技术并非毫无纰漏:为了改变基因表达,科学家们利用病毒DNA作为载体,这本身就有引入新突变、造成癌症的风险。3 c2 V6 Z% n, {1 Z4 D: @

8 A; Z6 v: z7 j! T( h3 W  Z关于未来的展望
! x. W* ]$ f5 F& {+ a: h
& w7 b& U: E7 g. c% l      听起来像是一种美好的巧合:当 “干细胞”名词诞生100年后,当人类胚胎干细胞首次被分离出来的10年后,美国轮到奥巴马总统当政。“废除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联邦基金限制”,“FDA首次批准胚胎干细胞用于治疗脊髓损伤的临床试验”……一系列新闻让干细胞研究的前景又充满希望,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取得实质进展,而不仅仅是“激动人心的时髦话题”。
" M, g9 j6 I3 N: t5 }5 |! l! D) s/ L$ A1 k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发展,在解决了胚胎干细胞来源困扰后,还会有更多医学伦理问题需要面对。比如能允许科学家为研究发育过程或建立医学移植组织而培养个体组织和器官吗?由于目前已接受人体基因可以插入动物细胞中,将人胚胎干细胞嵌入家畜胚胎中创立嵌合体来获得移植用人体器官是否道德?为了治疗,改变来自有基因缺陷胚胎的胚胎干细胞的基因,并使其继续发育成健康个体是否道德?如果人的替代组织极易获取,会不会有更多的人无所顾忌而不负责任地生活,从事高风险的活动甚至犯罪?这些问题很难简单回答。
8 i" v( z# e$ k" s5 X6 c  P: m7 @, V3 v$ i: G" l1 D! C& S
      如何更好地利用科学技术造福人类,而又避免科学与伦理成为对立的两方,这是需要科学家和社会共同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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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莉). D: [1 B3 _* i
http://life.91sqs.com/html/zazhi ... /2009/0317/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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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现状及伦理
/ N9 X  a2 Q  F5 O发布时间:2010-04-03 11:15 浏览量:137次  胚胎干细胞,是在人胚胎发育早期——囊胚(受精后约5—7天)中未分化的细胞。由于内细胞群可以发育成完整的个体,因而这些细胞被认为具有全能性。当内细胞群在培养皿中培养时: ^; A2 h6 }$ y* q

7 S/ D( f+ K: c) F7 r: R8 Q4 Q. s  胚胎干细胞,是在人胚胎发育早期——囊胚(受精后约5—7天)中未分化的细胞。由于内细胞群可以发育成完整的个体,因而这些细胞被认为具有全能性。当内细胞群在培养皿中培养时,我们称之为胚胎干细胞。人胚胎干细胞的分离及体外培养的成功,将给人类带来医学革命,也引发了一场科学与伦理的大辩论。# x% T. l% h+ X7 z

3 C6 q$ ^  E( O0 k7 m* i2 t
3 W+ Q( O2 }! h: C7 N       人胚胎干细胞的现状与设想
1 C4 X* D' F( s% Y
/ W- U1 @! F% v) Q- ]2 w  假设你的朋友患有糖尿病、进行性老年性痴呆、严重的心力衰竭或其他疾病,如果从他身上任何部位取下一些体细胞,通过核移植技术,将其体细胞的细胞核显微注射至去核的人卵细胞中,这种包含与病人完全相同的遗传物质的杂合卵细胞在体外培养发育成囊胚,若将囊胚植入假孕妇女的子宫中,将会克隆出与提供体细胞的人基因相同的个体,即所谓的“克隆人”。但是如果从获得的囊胚中分离并扩增所谓的“人胚胎干细胞”(ES),并体外诱导它们分化成胰岛细胞、神经元、心肌细胞等,将这些细胞移植至发病部位,则能够修复病人的组织或器官,从而使病人免受病魔的煎熬。由于移植细胞与病人的基因完全相同,不会产生通常器官移植中的免疫排斥反应,修复的组织或器官将良好地履行职责,无需使用免疫抑制剂。也许你会认为这是科幻小说,但这种情景也许在不远的将来(有可能是几年之内)会成为一种常规的治疗方法。而引发这场“医学革命”的关键技术——人胚胎干细胞技术已经出现,并将随着研究的深入而逐步完善。
4 w) T' D/ y5 u( x
8 j# l' h" |/ N- n  w# q  1998年11月,威斯康星大学的汤姆生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吉尔哈特教授分别在《科学》(Science,1998,Vol282:1145-1147)和《美国科学院论文集》(PNAS,1998,Vol95:13726-13731)上报道,他们用不同的方法获得了具有无限增殖和全能分化潜力的人胚胎干细胞。这一成就将会给移植治疗、药物发现及筛选、细胞及基因治疗和生物发育的基础研究等带来深远的影响,打开在体外生产所有类型的可供移植治疗的人体细胞、组织乃至器官的大门。因为从理论上讲,人胚胎干细胞具有全能性,在一定的诱导条件下,既可发育分化为感受和传导生物电信号的神经组织,也可分化为携带氧的血细胞,还可分化为提供血液循环动力的心肌细胞等等。2 g2 F; w3 }, Z& q

6 k/ d0 X9 [# m5 r1 \  但是,由于人胚胎干细胞来自具有发育成一个个体潜力的人胚胎,因而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引发了一场伦理大辩论。有人担心,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会导致医生刻意收集未出生胚胎的细胞,来提供其他病人治疗的需要,或者利用该项技术进行克隆人的研究,这可能会引发公众对科学的恐惧。美国总统克林顿为此专门责成美国生物伦理指导委员会(NBAC)研究人胚胎干细胞可能带来的科学、伦理、立法等方面的影响,对此做出广泛而深入的评论,并提出相关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指导原则。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有关人胚胎干细胞的科学和伦理方面的问题。
) y6 U1 @1 c1 V) v! P3 _) _+ v+ w' ~8 X1 y2 Z0 H
  人胚胎干细胞伦理之争
2 o. V0 @, E) z
: E  ~4 U) |$ Z) g6 g1 ~  尽管人胚胎干细胞有着巨大的医学应用潜力,但围绕该研究的伦理道德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人胚胎干细胞的来源是否合乎法律及道德,应用潜力是否会引起伦理及法律问题。从体外受精人胚中获得的ES细胞在适当条件下能否发育成人?干细胞要是来自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该如何办?为获得ES细胞而杀死人胚是否道德?是不是良好的愿望为邪恶的手段提供了正当理由?使用来自自发或事故流产胚胎的细胞是否恰当?一些人争辩,从人胚中收集胚胎干细胞是不道德的,因为人的生命没有得到珍重,人的胚胎也是生命的一种形式,无论目的如何高尚,破坏人胚是不可想象的。而某些人辩称,由于科学家们没有杀死细胞,而只是改变了其命运,因而是道德的。有些人担心,为获得更多的细胞系,公司会资助体外受精获得囊胚及人工流产获得胎儿组织,人流将在美国泛滥。他们建议应该鼓励成人体干细胞研究而应放弃胚胎干细胞研究。! H; Q5 K( H" V7 L, ^2 t  J

- n+ J$ y: F+ C4 s4 x8 r  如果胚胎干细胞和胚胎生殖细胞可以作为细胞系而可买卖获取,科学家使用它们符合道德规范吗?什么类型的研究可被接受?能允许科学家为研究发育过程或建立医学移植组织而培养个体组织和器官吗?由于目前已接受人体基因可以插入动物细胞中,将人胚胎干细胞嵌入家畜胚胎中创立嵌合体来获得移植用人体器官是否道德?为了治疗,改变来自有基因缺陷胚胎的ES细胞的基因,并使其继续发育成健康个体是否道德?如果人的替代组织极易获取,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将不负责任地生活,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这些问题很难简单回答,必须认真研究人胚胎干细胞研究涉及的伦理、社会、法律、医学、神学和道德问题。
# ^4 u& b) M6 A" ehttp://www.shcpsw.com/gxb/yjxz//2010/040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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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不容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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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2009-03-10 14:17:29 来源: 关键词:人类胚胎干细胞  * g1 o' n' ^1 L4 Y' i

' X* Z* P/ T; {% [  : [6 v8 d2 H& J, P
       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成为21世纪生物医学领域的热点,科学家呼吁要重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 M+ J  x$ J) d3 I1 F: m- S) {    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研究部的伦理委员会专家,认真探讨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所引发的伦理之争的各个方面,目前已经起草了一份详细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指导大纲》建议稿,对我国科学家开展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提出了权威专家的建设性意见。
- W# _" C4 Q# d9 i7 N    人类胚胎干细胞(ES)是胚胎发育早期即受精卵发育分化初始阶段的一组细胞,是全能干细胞的主要来源,胚胎干细胞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发育的全能性和通用性,可分化成为全身200多种细胞类型,构建机体的任何组织或器官,最终可发育成完整的个体,因此是干细胞研究中的重点与热点。但在研究胚胎干细胞的临床应用时,就一定会触及体细胞克隆技术,也一定会损坏人类早期胚胎,这种研究会不会发展为生殖性克隆,是不是对人类胚胎的亵渎,是不是侵犯人权等,国际科学界对此伦理道德之争十分激烈。
! ?+ B, p- i/ k; C, v6 |    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认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在遵循“行善和救人、尊重和自主、无伤和有利、知情同意、谨慎和保密”的伦理原则下,赞同“对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可以用于实验研究”的观点。他们指出,14天以内的胚胎还只是一个球状的胚泡,尚属于一般的生物细胞,没有神经系统和大脑,既无知觉也无感觉,因此还称不上道德意义上的人。以人类治疗为目的的人类胚胎研究,包括胚胎分离和培养干细胞,并不意味着对胚胎的不尊重。
! Q$ Q$ D+ ]( Y* N3 a5 b2 [- I    专家们认为,在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的同时,应谨慎对待胚胎实验。不同形式的人类干细胞目前有三个来源,即从人工受精多余胚胎中获取胚胎干细胞(ES),从流产胎儿尸体中获取生殖细胞(EG)以及用体细胞核抑制(SCNT)术创造胚胎获取ES细胞。对于不同来源获取的干细胞,应有相应的伦理规范。
+ k. S% T/ s# N/ p: l' h    尽管“人体-动物”细胞融合术已经在美国、澳大利亚的牛、猪身上取得了成功,我国目前也有一些科学家在进行类似的实验,但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中心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坚决反对以进行治疗性克隆为目的的“人体-动物”细胞融合实验。9 R# q2 k! C& {3 B
    专家们认为,将人的细胞核移植到动物的去核卵母细胞中,以克隆出“人类胚胎”,这项研究从表面上看是绕过了精卵结合的生命初始阶段,避开了目前科学界关于“ 用有生命的受精卵进行研究是否等于扼杀生命”的争论,但用人和动物杂交克隆出来的“人类胚胎”所得到的胚胎干细胞,克隆出来的各种人类组织器官,最终将用于人类的疾病治疗,移植到人体。动物的卵细胞虽然去掉了细胞核,但还有细胞质,细胞质中还有遗传物质,这些遗传物质是否会和人的遗传物质发生相互作用,是否会把动物的某些遗传特性或遗传疾病带入人体,是否会在人体的后代中造成畸形或代谢异常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现在谁也无法预料,完全有可能产生不堪设想、甚至灾难性的后果。
3 f# B% r, h$ Z  b- P# I2 w% s    专家们呼吁,生命科学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人类的子子孙孙,来不得半点含糊和偏差,科学家一定要非常谨慎、非常严谨,一定要用生命科学研究为人类造福,任何一项有可能危害人类的健康和幸福的研究,都要立即停止。% b; Z6 k- i. Z0 S+ n8 a
    专家们还建议,为了使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有序地发展,应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伦理委员会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建立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对人类胚胎的干细胞研究计划加强伦理审查,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进程和成果加强伦理评估,同时要大力加强生命伦理学的宣传和管理。, Q$ z5 [( S" T  b2 e" R0 i! ?1 E
% l# S6 h, h- N
http://doctor.fh21.com.cn/zhuanti/ECcells/20090310/141728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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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不是科学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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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在线》 2006-8-14 16:40:27 * C" d/ A! D7 J/ c  n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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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至今不过几十年的历史,但其对科学和社会的影响之大、范围之广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其中最激烈、影响最大的“克隆人之争”至今仍在进行之中。生命伦理学存在的理由究竟有哪些?它在科学发展中究竟扮演了一种什么样的角色?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又如何?日前,来京参加“第八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的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主任沈铭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 T' h- `4 c0 u. ~4 A

0 @+ u0 I2 E3 P8 c* H6 e    《科学时报》:持续许久的“克隆人之争”是否体现了伦理与科学的尖锐“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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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铭贤:1992年,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庆祝生命伦理学诞生30周年的学术活动。如果以此为标准,生命伦理学也才只有40年的历史。回顾其发展轨迹,不难深切感受到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充满争议。生命伦理学的40年间,几乎每一步、每一个问题都充满了争议,其中争论最激烈、影响最大的“克隆人之争”至今仍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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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O; Q0 y) j% s    胚胎干细胞研究(克隆人)是当前争议最为激烈的生命伦理前沿问题之一。从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宣布克隆羊“多利”问世以来,有关克隆人的争论一直不断,反对派和赞成派“针锋相对”,情况错综复杂。 8 t, t. N/ S; y/ F$ X3 y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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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界反对生殖性克隆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不安全。虽然克隆技术近几年发展迅速,但目前克隆动物的成功率还只有2%左右。克隆技术贸然应用到人身上,是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和损害,必须慎之又慎。二是可能影响基因多样性,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三是有损人的尊严。 # ]# e& a( U# |2 e;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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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成者认为,克隆人有助于深入认识人的生老病死,体现了科学不断进取的精神和科学自由的原则。同时,对于那些无法生育及痛失亲人的人,生殖性克隆是福音。1998年初,美国科学家理查德·锡德就说:“人类克隆技术能够延长人类生命,改善人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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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反对者强调,为人类造福是科学的最高目的,科学进取精神和自由原则也不能背离这一目的。克隆出畸形、残疾、夭折的人会败坏科学的形象和声誉,反而不利于科学发展。禁止生殖性克隆,正是为了科学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上述激辩发人深思的是,反对者和赞成者都举起了科学和人道这两面大旗。 . Q5 `7 t  H# X& h$ W3 ]

" a* U9 L; r/ C: o# @    确实,自从多利问世的消息公布之后,尽管反对克隆人的呼声很大很猛,却阻止不了极少数人尝试进行克隆人试验。这是不是意味着伦理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消极作用呢?不是。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存在强大的反对克隆人的呼声,由于大多数科学家意识到要尊重伦理的基本价值,才使克隆技术健康迅速地发展,而没有出现难以控制的混乱局面。如果伦理学家不出来反对克隆人,任由少数“克隆剑客”毫无约束地去从事各种克隆人实验,那不知会出现多少畸形、残疾、夭折甚至人畜嵌合的“克隆怪物”。试问,这对科学有什么好处?对人类有什么好处? ' l$ N8 R0 o5 A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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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伦理学家又积极为治疗性克隆辩护,支持用于治疗性目的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并制订若干伦理准则,以保证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顺利地发展。因此可以认为,在克隆人问题上生命伦理学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伦理与科学并不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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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g$ W3 m2 w0 z" {    《科学时报》:生命科学到底是否需要生命伦理? & o: a! t. r! {/ _

- [" q5 g) Z& Z2 K2 u# g    沈铭贤:按照某些赞成或支持克隆人者的逻辑,生命伦理学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只要有科学技术就足够了,只要跟着科学技术走就行了。美国一家杂志说得很坦率:伦理最多只能在科学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一些障碍,它根本不是科学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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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人们信奉“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认为科学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伦理则属于价值判断的领域,二者互不相关或者关系甚微,曾经流行一种颇为形象的说法:科学家如果关心伦理道德问题,就好比“脱下了科学家的帽子”。可是当今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却一再明白无误地昭示我们,事实与价值是密切相关的。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出了诸多伦理问题,甚至与伦理发生激烈的碰撞,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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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特别要提一下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保罗·伯格(P Berg)教授。50多年前,沃森和克里克揭示遗传物质DNA的双螺旋结构,开创了分子生物学的新时代。20世纪70年代初,基因重组技术取得成功,对此伯格教授睿智地洞察到,会不会重组出威胁人类生存的“超级生命”?因为从技术上来讲,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作为一名有着强烈责任感的著名科学家,伯格不仅主动暂停了自己的实验,而且建议同行也这样做,并建议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如何规范基因重组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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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格的建议得到一些同行的响应,同时也引起一些人的质疑和反对。其中最尖锐也最集中的是,这样做是否干预了科学。经过多方努力,伯格建议的国际会议终于在1975年召开,并制订了有关规范。这是生命科学家首次公开主动暂停极有前景的科学实验,首次通过国际协作主动约束自己的前沿研究,表明生命科学发展到分子阶段,更需要伦理规范。伯格的这一贡献已载入史册,堪与其在基因重组上的科学贡献相媲美。 4 F9 W# O( b: T

0 z: Q* ]. P: G$ z. ]    由此可以看到,生命伦理是内在自生的,而不是外部强加或者虚构的,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有其必然性。科技与伦理尽管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都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活动,两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生命伦理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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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生命伦理又与各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和利益密切相关。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在“第八次国际生命伦理学大会”的书面演讲中说,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考虑生命伦理的世界性,对于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所引发的重大伦理问题,通过交流和协商,尽可能就基本的原则和规范求得共识、达成协议,也要增进相互的了解和理解;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生命伦理的民族性,允许各个国家和民族从自身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出发,对生命伦理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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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5 N; V3 B! L5 I- ], D! ^    《科学时报》:伦理与科学如何形成良性互动? + e% [7 D/ ?- u# v0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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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铭贤:生命伦理学是科学与伦理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重要领域。一方面,生命伦理学要维护科学的利益,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而不能成为科学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它又要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而不是危害人类。因此,促进科学与伦理的良性互动,在科学与伦理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生命伦理学责无旁贷的任务。 8 t9 Y8 W% N6 o, k0 V1 |5 M$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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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中我们应当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保护和支持科学发展。伦理不是科学的敌人,而是朋友。然而,在试管婴儿和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案例中,确有人试图用“不合伦理”来设置障碍,对此应当引以为戒。我国的生命科学还年轻,在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21世纪,尤其不能做束缚科学发展的蠢事。生命伦理学是跨文化、跨学科的新兴领域,生命伦理学工作者要努力学习有关知识,虚心倾听科学家的声音,努力与科学家相互对话、相互合作,优化知识结构、变革伦理观念,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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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生命伦理学工作者要与科学家、法学家密切合作,充分汲取科学家和法学家的知识和智慧,使生命伦理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科学的发展,而且可以化为法律和法规,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实施。建立有科学家、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共同参加的课题组和伦理委员会已被初步证明可行而有效,值得推荐。同时,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听取公众的意见。随着健康和生命价值的上升以及自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生命伦理的问题更加敏感、更加关注。没有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生命伦理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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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强化伦理意识,严格伦理规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广泛应用,人们提出了许多新的伦理问题。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医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悲欢离合,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幸福,因此对伦理格外敏感。所以,一定要强化伦理意识、严格伦理规范,决不能借口科学而不顾伦理,甚至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事实上,必要的合理的伦理规范和评审非但不会束缚科学的发展,反而是对科学的一种保护和支持。 0 N- z) Q6 ^1 |, Z# L

+ P. @1 Y7 M; X' t5 j    这里我需要特别申明的是,生命伦理学不是万能的,生命伦理学像任何其他学科一样,也有其自身的界限。在充分肯定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价值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其界限。生命伦理学的界限在哪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规定了它的界限就在于生命伦理,也就是说它“管”的是伦理而非科学,要谨防它“越界”,干涉和裁决科学内部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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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3 c" K/ T. Q8 \    《科学时报》:东方是伦理的“真空地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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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f; q; I# s, |6 `    沈铭贤:国外一些媒体出于偏见和无知,误以为东方是伦理的“真空地带”。其实,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已扎下根并开花结果,成为发展迅速、充满活力的一个重要领域。我们绝不是伦理的“真空地带”,更不存在什么“东方野蛮生物学”。相反,我们正以我们的努力,为世界生命伦理学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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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生命伦理学的一些问题和概念,如试管婴儿、脑死亡、安乐死等就已经传入了中国。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有从事生命伦理研究的机构和人员。近几年,对国际生命伦理的若干前沿问题,如生殖性克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人类基因组计划、转基因食品等,中国学者都进行了跟踪研究,有的还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开展过全国性讨论并与国际对话。这表明,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已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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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1 v) K* Q6 D    中国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已有20余年,与此同时,开展了对在职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使医务人员、研究人员对知情权、隐私权逐步重视。现在,各大医院基本上都建立了伦理委员会,普遍推行知情同意制度。各主要生命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生命科学院系也基本建立了伦理委员会,凡涉及人体的试验研究必须经过规范的伦理评审、接受伦理监督,才能立项、发表成果。 2 b' n" u8 `6 I: |+ D

* g3 ?) a+ j) M- ~0 o5 I    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必须体现在它的各项准则和规范上,使人们有所依据有所遵循。我们除了引进像《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等重要文献,作为基本的参照和指导外,还根据国情和需要,制订了一些有关生命伦理的规范,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1998)、《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2001)、《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等。 + `4 g$ I6 h% c7 ^7 S4 g7 t8 B1 {

$ K# R8 P' L" n/ Z2 }# z1 ]4 z    进入21世纪,干细胞、器官发育、组织工程等生命科学研究,无疑都会或多或少地“触及”一些敏感的生命伦理问题,生命伦理并不是要阻碍或束缚科学的发展,而是要“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应加以必要的规范,使其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要遵循一定的路线和规则,才能走得好走得快,避免翻车、触礁。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技和伦理要“良性互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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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6:30 |显示全部帖子
关于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治理机制的探讨
2 J' s( K* e) k( h( l+ m5 J7 X摘要: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进步和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由于生命伦理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且涉及社会不同的方面,因此,国际上越来越采取治理的方式解决生命伦理问题。本论文阐明生命伦理治理机制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分析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治理机制的若干设想。* [: X) ]% I8 U2 J9 q! Y7 W3 a0 T
           关键词:生命伦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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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Life science and bio-technology have brought a lot of serious ethical, social and legal Issues (ELSI)while it brings benefits for people. Because there are open discussions and hot debatea among stakeholders related to bioethical issues, governance is used to deal with the issu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paper expounds the main contents of ethical governance, and examines the progress and its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Bioethics and biopolitics in China. Finally, the authors provide several recommendations on the bioethical governance capacity building concerning the of life science and biotechnology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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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下简称生命科学技术)是21世纪最重要的科技领域之一,它们的发展将会给医学、制药和农业等领域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为人们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生活质量做出巨大贡献。但同时,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引起一些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是负面效应,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转基因技术、克隆技术、人类胚胎干细胞等生命科学技术前沿的研究引发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使生命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控制和减少其负面效果,需要解决相关的种种伦理问题,并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政策和法规。自20世纪50年代生命伦理学诞生以来,国际上已形成了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各种理论、方法和机制。随着生命伦理问题重要性的日益显著,许多国家不仅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建立了相应的决策和咨询机制,例如,世界上约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国家政府一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1],并且形成了各种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
4 I# ~8 J/ N5 e" \/ F$ n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生命伦理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应的法规与准则也不断完善,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需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协调。由于生命伦理问题包含的领域广泛,影响面广,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生命伦理问题已成为一个跨国界和跨文化的议题,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上把生命伦理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考察。本文在分析生命伦理问题本质的基础上,以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这一新概念为核心,分析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伦理治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 [5 b% i3 c, C7 a: p: C
一、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问题及其治理/ p/ m0 X& |. K, V3 A8 \& O
(一)生命伦理问题的本质& r5 E! A3 M, M- ]( s" k3 b
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一系列非技术问题,包括伦理的、法律和社会的问题(ELSI),这些问题主要有: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有关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的问题;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家庭伦理问题;由基因歧视、商业机密泄漏和利益冲突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问题;有关“扮演上帝”等议题的宗教问题;涉及到基因决定论、医学目的等的哲学问题;涉及到R&D资源分配、伦理审查制度的政策管理问题;涉及到生命科技立法和执法的法律问题;国与国之间的资源争夺与合作问题;生命科学研究和评价中的伦理学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中,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是相互十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而不是简单的堆积,其中伦理问题处于核心地位。国际学术界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对伦理问题的认识及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解决。
; s4 m( ^" ?/ ?0 A# z所谓生命伦理问题是指生命科学的研究及其成果的应用、医疗保健中的治疗和预防决策都涉及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2] “应该做什么”或“该不该做”为实质性伦理问题,“该如何做”为程序伦理问题。其中,前者是生命伦理的根本问题,在生命科学研究和医疗实践所面临的道德难题中,追问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该不该做”。例如:是否应该开展生殖性克隆技术研究?是否允许人与动物的嵌合体?该不该为了达到增强后代的记忆力(或身高)的目的而干预生殖细胞系的基因呢?人类是否应该为了科学研究而在14天内毁掉一个胚胎呢?该不该为了民族和国家的利益而强行采集珍贵的人类遗传样本呢?对于这些实质性伦理问题认识和解决的好坏直接关乎到对程序伦理问题及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应当如何做”是主要指技术和管理层面的措施,例如,在基因治疗中怎样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如何预防不良的事件,用于研究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应该通过什么样方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如何权衡人体试验中的“风险”与“受益”,应该如何符合伦理地开展“治疗性克隆研究”。“该不该做”与“如何做”的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反对某项研究或治疗的实质性伦理成立时,在程序上,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如何制定严格的措施来达到此目的;而当赞成某项研究或治疗的实质性伦理成立时,在程序上,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在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上如何做好的问题。
5 C/ m' ]1 z8 {* f7 Y' F生命伦理问题触及关于生命、人和社会之间的根本价值观念,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生命观、安全观和公平公正观。! n  p2 e  g. W4 m% y% K1 K: Y% F
1.生命观:生命科学技术使人干预和改变生物体与生命的自然本性,触及到生命观的核心。例如,人类胚胎干细胞实验提出的重要伦理问题是早期胚胎究竟是不是“生命”?“生命”是什么?一个人何时成为一个“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那么简单,不同宗教、文化价值的人有不同的答案。人类胚胎干细胞实验的反对者认为,胚胎干细胞来自早期胚胎,而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必定会损毁胚胎,胚胎就是生命,就是人。因此,研究胚胎干细胞就是“毁灭生命”,甚至无异于“杀人”。以布什政府为代表的美国保守派就是这样的观点。这样的观点立足于他们的生命观。在他们看来,卵子受精的一刹那,就是生命的开始。而赞成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人则认为,胚胎干细胞只是胚泡中的内细胞群,没有滋养层的支持,不可能独立发育成胎儿,所以它们并不是胚胎。与生命观紧密联系的是人的尊严问题。生命是神圣的,敬畏人的生命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尊重。例如,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天主教人士就认为,为了销毁人类胚胎而制造人类胚胎,这是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 e- `5 P. |% I' Z! T2 v, {7 ~
2.安全观:这是贯穿于生命伦理各个领域的一个问题,像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基因治疗、干细胞的安全性问题等。安全性是由于技术的不完善或可能的负面效果带来的,但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该不该应用、如何应用技术还是一个伦理和社会问题。例如,对于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尽管转基因食品可能会与天然食品同样安全,但并不能排除它们的安全隐患,事实上现在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如何对待和使用转基因作物与食品,不同国家的态度和做法是不同的,如美国和欧洲国家,起作用的就是伦理态度。对于安全性问题,需要根据“不伤害”的伦理原则制定技术安全性标准、安全性规程。: b/ D* `1 _, \" E& s
3.公平和公正观:生命科学的发展对公平和公正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例如,在研究资源的分配、研究受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带来了面向大众还是少数人或利益集团等尖锐的问题以及各国怎样分享利益等复杂问题。
" u8 Y$ o- P7 u0 N其他重要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还包括对生物技术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问题、生物技术产品使用者的知情权问题,生物技术应用中的隐私和歧视问题、生物技术对专利权的挑战问题等。
1 p# P3 w; j; `7 \8 C: k+ M5 L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做出伦理上的辩护,常常需要多学科的辩护,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法律。- B! k! U+ K: Q4 R9 Q) u
(二)治理——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机制' h- N% d$ p1 c0 v+ c
现代生命伦理涉及的领域广泛(如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治疗、人类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辅助生殖、转基因作物与食品等),而且每一个领域中,伦理问题与社会和法律问题缠绕在一起,影响面广,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科学界、医疗界、学术界(哲学、法学等)、政府、私人团体、公司、公众等,各方在解决这些问题都有自己各自的立场和利益,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随着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的深入发展,生命伦理问题成为一个跨国界和跨文化的议题。6 T0 c& t; T+ M% g
根据国际趋势,解决涉及不同意见和观点、影响到各个方面的重要议题,越来越多是采取治理(governance)的方式,即通过各种相关利益者参与的方式,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治理”一词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广泛的应用。英文中“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希腊文,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等同使用,主要是指政府的合法化的指挥和控制行为。90年代以来,学者们赋予了“治理”一词新的含义,与自上而下的“统治”一词明显不同。罗茨(R.Rhodes)在“新的治理”一文中指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不同于以前,或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3] 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年给出的权威定义:“所谓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但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治理的实质在于,它强调的是机制,强调的是不同社会角色为了共同目标的协调行为,而不只是自上而下的权威和制裁,强调非正式的合作、协调,同行的监督、公众参与等方式。
+ m! j% T# ?! J! {; c科学与治理议题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欧洲兴起[5],出现了一系列著作,[6][7][8]它指的是以各种方式或机制把有关不同利益者带到一起,以使科学技术为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安康服务为目的,管理科学技术带来的变化的所有决策过程。[9] 0 w1 i$ K( a5 k  v' z1 \& Z3 d
在治理的思想下,对于涉及不同意见和观点的生命伦理问题可以采取“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的解决方式[10],即以各种方式或机制把政府、科研机构、医院、伦理学家(包括法律专家,社会学家等)、民间团体和公众带到一起,发挥其各自的作用,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面临的生命伦理问题以及社会和法律问题。这种机制的核心是坚持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2 j6 r3 Y4 T5 W5 o7 t
根据国际经验,从国家层面看,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治理机制包括:(1)通过全球对话,建立共同的伦理准则;(2)制定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3)加强决策服务的科学咨询;(4)设立伦理审查;(5)促进公众参与。
- ]5 w5 b6 {' A1 s1.通过全球对话,建立共同的伦理准则 ' M. p8 H4 a$ y6 s8 s
生命伦理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全球对话,使国际社会建立一些共同的认识基础和评价标准。事实上,国际上形成的一些伦理准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准则。例如,1948年颁布的《纽伦堡法典》为“二战”后人体实验的开展提供了最重要的伦理指南。1963年由世界医学协会发布的《赫尔辛基宣言》更是将《纽伦堡法典》细则化,此后不断更新的《赫尔辛基宣言》反映了新时期国际社会对医学研究的伦理要求。1978年,由美国政府发表的《贝尔蒙报告》所倡导的“尊重”、“有利/不伤害”和“公正”原则被多数国家采纳。1993年世界医学理事会(CIOMS)和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制订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02年修订)成为指导各国制定相关伦理审查办法的指南。虽然对一些复杂问题,各国并不能很快地达成一致意见,如2005年第59届联合国大会并没有就“治疗性克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各国对话和相互理解。7 d* X. z+ {; `9 n7 _
2.确定伦理准则和监管& O9 f' R( Z. S" C. ^. [$ T7 P
通过制定具体的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1)明确科学家的责任,使生命科学界和医学界有章可循,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预防科学界的不端行为;(2)保证生命科技发展中的安全,降低研发中的风险;(3)保证研究参与者和公众的权益,促进公众对科学研究和应用的理解;(4)促进生命科技发展与国际规范接轨。1 l3 O+ E( j  e4 o
有了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发达国家在生命伦理领域都有严格的监管机制,主要的特点是:(1)在政府机构设立新的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调整现有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例如,对于基因治疗,美国是由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和食品与药品监管局(FDA)等3个联邦机构共同实施监管。NIH下属的重组DNA咨询委员会(RAC)和生物安全委员会(IBC)分别负责对基因治疗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价和研究监控,FDA也负责对基因治疗的监督和审查,OHRP侧重于对受试者的保护;(2)在现有伦理准则或法律框架下出台针对基因治疗的实施细则。在基因治疗进入临床研究前的1985年,美国的RAC就针对体细胞基因治疗制订了指导准则——《考虑要点》(Points to Consider),并探讨审查此类研究方案的细则。
3 j, [+ `, \8 G: \3.为决策服务的科学咨询% V; ]1 F" Z; Q8 d1 s
伦理规范、政策和法律法规是规范和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咨询是这些手段的重要基础。科学咨询是为决策提供科学证据,包括提供专业上的信息,解释重要科学数据、信息的意义和重要性,确保它们的质量等。科学咨询有助于保证科学上的可信性,澄清争论,促进政策的可接受性。坚实的科学咨询是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证,同时也有助于生命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  y1 i; \1 P3 V7 b) _' A. @
在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家层次上都设有专门的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咨询。例如,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当下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行政当局,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1997年英国多莉羊诞生后,美国政府能够在短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就是依靠国家生命伦理顾问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建议。- p+ n0 @& v' D* b4 E7 t
4.伦理审查5 u. D2 E& ?( t5 h( h$ x% M" @
为了把伦理指导原则和准则落在实处,把有效处理与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和价值问题,有效地保护受试者,必须建立一种正式的伦理审查机制。国际上普遍上采用的机制就是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生命伦理委员会是设在政府、研究机构、医疗协会、医院的决策咨询组织。为政府服务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而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依据公认的国际伦理准则和国家制定的伦理准则,从伦理学角度审查人体试验研究,保护受试者权益。
. ]! A6 \0 W& y+ C生命伦理委员会是一个民主的机制,它涉及不同的观点和学科,以便在科学研究自由、专业知识以及人权和公众利益直接之间做出调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自多个学科的专家,例如生物学、医学、伦理学、法学、哲学、社会学、政府管理学等学科,在许多国家,通常还会有宗教学专家。另外,往往还会有一名非专业人士,如患者代表和社区代表等。生命伦理委员会可以给这些代表各种利益群体的人士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和协商的平台,运用各种知识来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 k" `( E4 Y2 a5.公众参与. t$ c+ q; ~% R  i) i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相关的生命科学技术决策是沟通科学与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公众参与的意义不单单是从专家获得科学技术信息,而且科学家应该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形成真正的对话,这不仅可以充分反映民意,也可使相关的政策措施有效地实施。
5 @1 ^& F) {4 u. c" M% y公众参与生命科学技术决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并发展出一系列新的方法,例如,社区为基础的研究(Community-based research),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情景研讨班(Scenario workshops)等。实践表明,各种形式的公共参与十分有效。- Y" H6 g) x8 q. V5 [' c
二、 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0 j: W0 ^+ d2 k, C" w; F6 W!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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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
2 t, P4 N  e9 Q3 ^; e% O4 r# A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标志性的事件有两个:我国第一部《生命伦理学》专著的出版(邱仁宗,1987年),有关安乐死和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的全国研讨会的召开(1988年)以及对汉中安乐死案件和上海人工授精案件的公开辩论(1988年)。20多年来,我国生命伦理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的研究队伍和成果。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大学建立了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开设了相关课程,培养了一批研究生,出版了教材和专著。不少生命伦理学方面的学者参与了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层面的伦理咨询和政策制定;(2)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生部,1998年,2007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卫生部,1998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科技部、卫生部,2003年12月);(3)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初见成效。1998年,卫生部设立了“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该组织在2000年改称“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也初见成效,包括医疗行业协会委员会(如中国医师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医疗/医院伦理委员会(如很多三甲医院都有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研究伦理委员会(如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药品生产的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4)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重视与中国的交流与合作,标志性的事件是, 2006年8月第八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 U" }( M& Q, B3 h* Q(二)我国生命伦理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
' I" `1 {  k9 L) d1.宏观管理机制缺乏& y; Z* Y8 L2 L: H6 l/ u
生命科学伦理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行政部门。在我国,与生命伦理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卫生部、科技部等)分立,很难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法规与管理办法,而在解决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生命伦理问题时,如基因资源的管理,需要建立一种全面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 r8 [0 j$ f5 x0 X1 r2.对政策法规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 g! r+ n3 p9 R' \1 \7 f
近十多年来,我国在重要的生命科学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规范我国相关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例如,卫生部发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1993年)、原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附录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9年)和《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3年),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在伦理规范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反对生殖细胞系基因治疗,但没有任何论证。& e9 d% R+ E  d% O8 {  z
3. 伦理审查机制不健全3 {/ M$ g) T5 z9 w# E' o/ W
虽然我国的伦理审查体系已经初建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一个为国家生命伦理议题提供全面咨询和审查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如直接向国务院负责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其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1)审查制度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有时只是走过场;(2)科学家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较差,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防范措施有限;(3)对于医务人员以及科研人员在生命伦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还不普及;(4)相当多的伦理委员会委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伦理审查培训,水平参差不齐,对自己的定位不清,对国内外伦理准则和管理法规了解程度也不够;(5)相关人员对伦理审查活动职责缺乏基本的认识,对伦理审查时有较强的抵触情绪等。( y5 s5 q1 I0 Y
4.伦理意识有待于提高
" \; t' N& p. K" p( ]5 V在我国,与生命伦理相关的领域,伦理意识还比较淡薄。例如,在基因治疗伦理审查方面,国内有两种观点:(1)只要不违反科学原理和相关法规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伦理审查;(2)既然西方已经充分讨论了相关的伦理问题,也有较成熟的伦理审查制度,直接“拿来”,或略加修改即可,没有必要在小题大做。
7 l3 Q' Z& |5 u! e; u8 y/ \5 ]赛百诺公司“重组Ad-p53腺病毒注射液”(英文名为Gendicine)的问世让我们看到上述两种认识的片面性和严格监管的必要性。当国内媒体为之欢呼雀跃时,国际科学界却意见不一,一些科学家质疑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监管的严格性。[11]
. A: i/ H8 J; E: I5.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培训不够。
( d& A$ p, x6 Y4 x' P; |0 I# M, N9 I许多医院在医学伦理管理方面为保护患者的权益,把患者代表引进伦理管理委员会,但是多数情况并不成功,许多患者代表基本上不说话,基本不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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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强我国生命伦理治理机制建设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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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一样,把生命科学技术作为国家的战略研究领域,大力推进,并利用其成果为国人造福。同样,我国也面临着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前沿进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应该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从“伦理治理”这一观念出发,建设和完善中国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机制。  h9 _1 o, J6 V- R/ D; a8 u
“伦理治理”一词对于中国来说,还是一个新颖的概念,它第一次由2006年启动的中欧合作项目BIONET引入中国生命伦理学界,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解释。此项目由欧盟第六框架计划资助,英文名为Ethical Governance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Research: Chinese - European Co-operation,中方把这一项目的名称翻译为“生物学和生命医学的伦理管理:中欧合作”。中方专家与欧方专家在对governance一词的理解和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中方专家把governance解释为“管治”,认为好的管治应该有:好的管理条例,包括伦理上可以辩护的规范、条例的实施是可行的;条例的实施、贯彻,包括教育和培训;监督/督察;奖惩制度;管理机构;专项预算。欧方专家强调governance指的是非等级分层管理的术语,指相互合作、协调和商议,不仅仅在国家组织(例如政府部门、市政、法院等)之间,还包括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科学机构、医疗机构、律师、学术杂志、病人团体等),不仅包括写下来的规则,而且包括非正式的工作惯例、同行间相互监督等。[12]中欧双方专家对governance的不同理解,客观上反映了双方实际所处的伦理制度环境不同,相比于欧盟各国,我国在规范制定及管理上比较落后,且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不过,也存在着认识问题。把governance解释为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治”或“管理”,没有充分地把握这一概念的意义。中国生命伦理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好的管治或管理,而且还应该加强,但同时应该包括更多的社会角色参与,并建立和发展更丰富的机制使不同参与者充分互动和合作,因此用崭新的“治理”或“协同治理”[13]更能表达governance含义。" [4 w6 V- k  [0 s6 u; @2 x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作为一个在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需要建立一种政府、科学团体、科学家、生命伦理学家、公众等各个角色共同参与的生命伦理治理机制,开展前瞻性的生命伦理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话,参与制定国际伦理准则,大力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伦理审查制度和机制,主动、及时地应对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难题。
# O' ~5 ?& \+ g+ M% h9 U. \2 l(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咨询& M! v/ E9 I' M9 k# Z7 c
1.建立国家生命科学研究伦理与政策的协调机制。
% H- y' l% j! w0 ^  J成立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委员会直接向国务院负责,其职责是为国家提供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应用方面的政策咨询,规范和统一国家各个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准则,制定地方及机构伦理委员会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指导具体工作,培训人员。委员会可以在原卫生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扩大组成。
% \& l) b* ^! ^" w/ A3 v; ^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建立和完善由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生命科学研究伦理与政策协调机制。8 @" M- n# N$ m0 P" E2 |
2.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 J9 F2 V$ O7 L( N* y6 B2 N2 Y/ x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生命伦理问题涉及不同的利益者,各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和利益不同,政策的制定应该尽可能地汲取不同利益者的意见,特别是公众的意见。+ ~4 c6 ?" q) A/ r3 V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随着生命科学研究的不断进展,新情况和问题会不断出现,因此,有必要在充分考察新发展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对于2003年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我们认为应该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增加审查涉及到胚胎干细胞来源方面的具体规定。+ ?0 U! B4 Q& ^1 S; U$ }# T) N$ B
(二)大力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沟通科学与公众1 |& G2 u: Y3 D& D/ e- K; t
国家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科学团体应该发挥团结、统一科学界的凝聚作用,发挥沟通政府、科学家和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制定科学家的研究伦理准则,以各种形式大力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9 z  m6 o) V- k- [2 r$ `积极开展促进公众理解科学的各种活动,例如,就生命伦理的某些重点和热点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开展科学界与公众界的对话,并吸取各种媒体参与。* ]3 N. A7 ]4 q! C" t6 p4 m
(三)加强伦理审查, c* j) t* D' o' s
伦理治理的核心是加强伦理审查,促进科技发展与伦理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除了上面所建议的成立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伦理审查:* I- \+ e( l- h# L3 T; c9 j
1.发展和完善各级伦理委员会。建立省级医院伦理委员会、研究伦理委员会,并给下属医院及研究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机构内研究方案进行独立、公正、及时的伦理审查,而且要对研究进行后续伦理监督和评价。有条件的医院和研究机构,应该单独或联合建立伦理委员会,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则可以通过已建立的单位进行审查。8 G' G& E& i" x) L4 ]+ ?. B
2.明确并完善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能:(1)制订严格的入选和排除标准,以保护受试者和保证人体试验顺利进行;(2)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独立地从伦理和科学技术上把关,对方案做出同意、否定或暂缓的决定;(3)组织专家开展对研究者、资助者、各级伦理委员会成员、媒体和其他相关团体及个人进行伦理学培训,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学术研讨会;(4)伦理委员会要建立网站,公布联系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的反馈信息,并在网站上发布。
" g9 O/ O. k  u+ R3.委员会成员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各种的因素。委员会的成员在学科、年龄、性别方面的分布要合理,既要有生命科学、医学方面的专家,也应有法律、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既要有专业人员,也应有能代表社区利益和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公众;既要有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也应多吸收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学者参加;同时男女委员比例要适当,还应该考虑委员的民族、地理分布等因素。委员们应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一定的时间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有明显利益倾向的人参与,以保证委员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B4 _- `( N  t+ p9 k& n. N4.加强生命伦理知识培训。由国家有关部门与各类生命伦理机构(如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等)合作,对医护人员、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有争对性、有步骤的培训,并针对具体伦理案例举办讲座、讨论会等,在医务人员与科研人员之间普及生命伦理学知识及相关规范。6 w  V. R8 k2 ]$ y# E/ {; U
(四)促进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4 g0 d% u# {4 n% R% \加强对公众普及生命科学知识,促进公众参与决策。通过多种途径,使公众、尤其是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获取相关科学前沿领域的知识:(1) 医学广告;(2)科普读物(如、报纸、网络,等);(3) 公开辩论(如口头交流、课堂教学、短期培训、民间论坛等;(4)专门的教育培训;(5) 政府公示(如法律法规、不良事件处理意见);(6) 专业期刊和学术交流。在拥有了必备的科学知识后,公众参与的生命科学和医学决策的程度和深度将会大大加强。) [) C' l! r1 b' q  X7 T
国家要确立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促进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参与重大科学决策。公众提出的问题、建议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为科学决策者采用,公众能对重大科学决策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追踪监督和评价。
' M% |# Q2 x% T6 [( X(五) 加强生命伦理学研究
  k" x4 h/ Z' e* o! w1. 加强中国生命伦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必须结合中国的情况深入研究一些重大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为加强和完善相关的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c% O) ^5 m5 X2 N: j; U9 F8 \0 a
2.加强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消化吸收。消化吸收国际生命伦理学的最新成果,对我国制订生命科技前沿领域中的伦理规范或法律法规以及解决重要的生命伦理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 P. M( c) g+ l/ i1 S2 N' _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国际化的趋势增强,生命伦理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产生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学界的交流有助于增加相互了解,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J' o2 ~6 V8 q- P* d% |: B* [4.向公众传播相关的生命科学伦理知识。生命科学伦理学界应该担负起向公众传播生命伦理知识的责任,提高公众的认识,使他们正确地了解生命高新技术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0 V  q. c+ t( n: ?-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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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uda.net/keji/081028/13270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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