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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和审查机制的建议2009年02月19日 [按] 为规范干细胞研究中潜在的诸多伦理问题,科技部和卫生部于2003年12月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由于《指导原则》缺乏实施细则,且未充分考虑到有关的伦理分歧,因而在具体审查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国际社会的经验表明:临床准入制度、伦理准则的滞后性不利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科技决策者也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并在国家“863计划”的“干细胞与组织工程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中设立了伦理学研究的内容。本文结合我国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实际情况,探讨了胚胎干细胞来源的伦理审查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3 E( b$ G/ T$ W- e/ }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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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是人体内一种独特的具有自我繁殖、分化、再生能力的细胞。利用多能干细胞培育出的可移植组织细胞,增进了人们对人体发育和疾病发生过程中复杂机制的理解,改变了药物研发的方式,提高了安全性和药效。人类干细胞研究前景诱人,对探索帕金森病、糖尿病、心脏病、多样硬化症、烧伤和脊髓损伤等疾病的新疗法意义重大,为再生医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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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来源的不同,干细胞分为成体干细胞和胚胎干细胞两种。成体干细胞指人体内为修复或替代体内损伤或正常死亡的细胞而产生的干细胞,其分化能力有限。20世纪50年代,临床上就开始应用人体内的造血干细胞来治疗血液系统疾病。80年代,科学家开始寻找神经干细胞来治疗神经性疾病,此后,干细胞研究一举成为举世瞩目的热点,科学家已从骨髓、胚胎、脂肪、胎盘和脐血等渠道成功分离出人类多能干细胞﹐并建立了60多个干细胞系。胚胎干细胞指受精后若干天内未分化的干细胞,它具有发育为所有类型细胞的潜力。1998年11月,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James Thomson从剩余胚胎中成功分离出胚胎干细胞,并成功培育出多功能干细胞株。) b# p1 S* g2 {% N% U
x2 [+ l+ V$ w3 G7 {+ B 2007年1月,美国Wake Forest大学的研究者在《自然》(Nature)上报告说:从羊水中可以分离出多能干细胞。这种方式介于“成体干细胞”和“胚胎干细胞”之间,为获取干细胞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很大的治疗性应用前景,同时也有待进一步研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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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胚胎干细胞研究引发的伦理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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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涉及人类胚胎的地位、胚胎干细胞来源、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等方面。具体问题有: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是什么;赞同或反对“生殖性克隆”的伦理论证是什么;为何“治疗性克隆”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在讨论中还涉及到对“人的生命”(human life)和“人格”(personhood)等概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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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 l" X/ P4 l ^/ M4 t N 1999年,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伦理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克隆的声明。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学界一直在高度关注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对上述伦理问题的研究与国际社会近乎同步,发表了不少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举办了若干次高级别的研讨班,相关的研究成果被写入了生命伦理学教材。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认识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本质,为国家制定相关伦理准则提供决策参考,也为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讨论提供了概念基础。不少专家学者也在积极推动和参与把理论成果转化为审查项目中的行动指南,例如陈竺、邱仁宗、沈铭贤和翟晓梅等积极参与了《指导原则》的制定。2003年2月,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课题组提出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建议稿)》。4 H$ i, R. X M ]
" n$ B6 X; ]* E7 o, W" _ 二、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来源的伦理审查5 B; p' v! J4 V& R
/ N1 K% V+ c8 f z1 e' t+ {/ A 胚胎干细胞的来源是否符合伦理要求是伦理审查的重中之重。例如,在韩国的“卵子风波”中,国际社会对黄禹锡及其科研团队的质疑之一就是:在临床研究中存在过度取卵和胁迫下属取卵等伦理问题。伦理委员会开展对胚胎干细胞来源的审查应确认:(1)在现有的胚胎干细胞来源方式中,哪些是存在伦理争议的,哪些是得到伦理辩护的;(2)在那些可接受的来源方式中,研究者在采集和利用胚胎干细胞的过程中,是否真正贯彻了知情同意原则,是否有效预防了胚胎干细胞的商业化利用。' O6 M( C5 f) S& j7 ?
/ s& O, |* ~5 o( S, q 《指导原则》规定:“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1)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2)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3)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4)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这些胚胎干细胞来源方式需经受伦理上的严格考证。下面,我们将结合《指导原则》细致审视胚胎干细胞来源方式中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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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用体外授精产生的胚胎获取干细胞的争议。在胚胎干细胞的来源问题上,争论较大的是:用体外授精产生的胚胎来提供干细胞。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其一,体外授精产生的多余胚胎;其二,通过体外授精特意产生胚胎。Robertson主张:治疗不育症时产生的多余胚胎可用于干细胞研究,为了研究或治疗的目的专门创造胚胎在伦理上也是可接受的,理应得到公共资金的资助。但实际的伦理分歧要复杂得多。) b( H# E% }" L' M/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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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授精往往形成多个胚胎,除植入子宫的胚胎外,其余的胚胎被冷冻起来备用。如果体外授精成功,这些冷冻的多余胚胎将被抛弃或毁掉。对于多余的胚胎能否被用于干细胞研究,赞成者认为,胚胎只是一团细胞,不是人,因而可以用于研究;反对者认为,胚胎就是潜在的人,应给予胚胎与人完全一样的尊重和保护,破坏人类胚胎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冷冻的多余胚胎”可以作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主要来源。但考虑到“适当地尊重胚胎”原则,研究者不可过度依赖多余的胚胎,更不可滥用此类胚胎。在使用体外授精的多余胚胎时,整个研究过程都要接受伦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督,确保获得那些捐献多余胚胎的不孕夫妇的知情同意,防止研究者对胚胎捐献者的胁迫、引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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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体外授精方法,在实验室里也能制造出胚胎。人为制造这些胚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所需的干细胞。有人认为,将这些胚胎用于研究,或许比直接毁掉那些捐献的多余的精子和卵子给人类带来的好处更多。反对者认为,把这些胚胎仅仅作为实现研究目的的一种手段是对胚胎的不尊重,严重侵犯了人类生命的尊严。此外,由于体外授精成功率低,需要用激素刺激超排卵,这种方式对供卵者的潜在伤害不容忽视。因此,尽管在实际的研究项目审查中不排除“自愿捐献卵子”这种获取干细胞的方式,但伦理委员会要严格把关,确保捐卵者的完全知情同意,充分考虑对捐卵者潜在的身心伤害,提醒接受者可能的并发症,防止研究者对捐卵者的胁迫、引诱,并保证干细胞株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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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s" d ^8 A3 |$ I0 r) l+ c 2.关于从流产胎儿的原始生殖细胞获取干细胞的争议。自然流产或自愿流产的胎儿的原始生殖细胞有多种分化功能,是胚胎干细胞研究的重要来源。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在那些反对堕胎的国家,有这样一种声音:从流产胎儿获得胚胎干细胞的做法是不道德的,不应把流产胎儿仅仅当作实现研究者目的的一种生物材料。的确,流产的胎儿不同于一般的人体组织,过分突出流产胎儿的工具价值是对这些胎儿的不尊重。尤其当研究者为“合法”地获得更多的胎儿原始生殖细胞时,胁迫或诱导孕妇流产的行为更是对人类生命的不敬。尽管《指导原则》没有排除这种来源方式,但在实际研究中,遵循基本的伦理准则并接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是必须的,要获得孕妇或其家庭的知情同意,不可为获得一个研究用的流产胎儿而让一个妇女先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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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 G3 A }$ {. m5 j4 R 3.生殖性克隆得不到伦理的辩护。《指导原则》指出:“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这表明我国政府允许研究者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制造胚胎干细胞,只不过要求研究中使用过的所有胚胎必须在14天内销毁。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1999年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学顾问委员会(NBAC)在《克隆人:伦理考虑》报告中列举了反对生殖性克隆的6种论证:潜在的生理伤害、个性的丧失、危及家庭幸福、对传统社会价值的冲击、生命商品化和滑向优生运动。我们认为,反对生殖性克隆的两个主要论证是“不伤害人”和“人的尊严”。“尊严”论证在讨论胚胎干细胞来源时已经涉及,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人类胚胎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赞同罗马天主教用严格的“尊严”论证把治疗性克隆研究也拒斥在外。“不伤害”论证的基本观点是:克隆性生殖是一种较低级的无性生殖,它要求基因程序在短期内重编,万一发生程序上的差错和缺失,会对克隆人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如果像产品那样批量克隆人,那将是对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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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h- q! v8 u4 D, a: R 科学家把研究用胚胎限定在14天内销毁主要是出于尊严性考虑。这14天是胚胎外部组织(外胚层)发育时期,此时胚胎细胞尚未分化发育为各种组织和器官,尤其是神经组织。所以,14天内的胚胎尚不构成道德主体,还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只是一种不具备人格的生命形态,不具有与人相同的价值,对其进行研究并不侵犯人的尊严,毁掉胚胎不是杀人。不过,人类胚胎毕竟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力,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应该得到一定的尊重。因而,在胚胎干细胞研究中,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随意地毁掉胚胎。研究者应采取必要的行动纪念那些胚胎的贡献,如专门的埋葬或火化,甚至可以考虑简单庄严的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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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我国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审查机制的建议% Y% b9 F6 h* h' K
* e# N% q7 O* q7 t/ C) `2 y. } 各利益相关群体对胚胎干细胞来源的伦理可接受性的认识不尽相同。为了医学进步,为了最终造福千百万患者,广泛开辟胚胎干细胞来源是无可厚非的,但医学进步不得以忽视胚胎捐献者的权益为代价,也不可触犯人类道德的底线。在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同时,必须遵循严格的伦理规范,任何涉及到人体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从立项到成果都要经过严格的伦理评估和监督。/ j+ I( B- G2 l9 A& u0 Z% V;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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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科研机构应尽快成立并完善伦理委员会。委员会要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年)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在伦理审查机制方面,要考虑捐赠者和接受者的利益,避免对捐赠者的胁迫和引诱,研究者应在试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研究目的、预期的益处和潜在的风险,受试者在充分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在知情同意书(或胚胎捐献同意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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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尽快补充完善《指导原则》,尤其要对“胚胎干细胞来源”部分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包括如下四点:一是“冷冻的多余胚胎”可以作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主要来源,但考虑到“适当地尊重胚胎”原则,研究者不可过度依赖多余胚胎,更不可滥用此类胚胎。二是不排除“自愿捐献卵子”这种来源方式,但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查,提醒捐卵者可能的并发症,确保其完全的知情同意,防止对捐卵者的胁迫、引诱和造成潜在的身心伤害,并保证干细胞株的质量。三是当涉及到“流产胎儿”时,应遵循基本的伦理准则并接受审查,要获得孕妇或家庭的知情同意,不可为获得一个研究用的流产胎儿而让一个妇女怀孕。四是为达到治疗性克隆研究之目的,应允许研究者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制造胚胎干细胞,但要规定研究中使用过的所有胚胎必须在14天内销毁,禁止生殖性克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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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应就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加强科学家、伦理学家、政策制定者和法学家之间的对话交流,开展对媒体从业者和公众的相关教育培训。& }, y. u6 z: B- f/ D; G b3 b! X7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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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 ^- J. ^; z6 [2 F; g- G
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668/n35728/n36419/110968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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