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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却不具有可操作性。理由:* |$ T3 L" z4 q9 V
1.临床机构申请临床研究备案,如果临床机构独自完成全部,需要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制剂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人员资质、GM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大量与临床机构职能不相干的软硬件条件。但是完成临床研究后,不能进入临床,那么临床机构投资哪里来?烧政府的科研经费。回报是什么?发几篇论文,提交一个准备新药注册的支持材料,这份报告是否符合CDE要求还得另论。
8 r$ b% L) K" V% `* V2.如果临床机构与干细胞研发机构或将要申报新药的机构合作,研发机构为配合备案,将全部技术资料和GMP文件交于临床机构,它已经建立的技术平台的投资从哪里补偿,回报又是什么?一份临床研究报告?挂个名的文章?/ k2 o" }- s4 K
3.此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临床研究,与新药注册没有直接关系,也不涉及新药注册的临床试验;但是《办法(试行)》提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意思是不按医疗技术管理,按什么管理?按新药?这一脚踢给SFDA,SFDA接球,但SFDA关于干细胞的评审原则至今未出台。$ n6 ~$ I3 S" Y4 ?
3月份清零后,无论是被清零机构或准备申报机构,还得缓一阵吧。* C* F, S. D- n& v. [' Y
4.通篇读下来,感觉医疗机构要进军GMP的节奏,让干细胞新药研发机构情何以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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