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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6-3 15:53:00 阅读次数:26 所属分类:学术论文 ) M; q" L# z3 _7 a' I/ |. M' d% H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 上海 200020)
4 L [& j' \( J. N来源:http://xueshuguifanfapinglu.fyfz.cn/art/996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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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r8 U j+ _5 o& S 摘 要:21世纪是生物经济的世纪。顺应生物经济发展的世界潮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经济的发展。但针对生物经济发展的法律选择,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乐观说认为法律应为生物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而谨慎说则认为法律对生物经济的发展应加以限制。生物经济发展具有公益性但同时又具有高风险性。生物经济发展的法律选择应立足于生物经济自身的两面性。为此,法律应当同时高举保护与管制两把利剑,维护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 } X. x" ], J! n3 K
关键词:生物经济;法律选择;效益;风险
: q4 d9 t' ?$ N$ [! @- c% k0 `: W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识码:A |/ E6 x. f9 \* W2 Q. z' s! 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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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是20世纪人类科技发展史上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促生了生物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得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发展生物经济作为21世纪的重要战略。如美国把每年的4月21日至28日确定为“生物科技周”,并确立了“人类基因组计划”、“国家植物基因组计划”、“微生物基因组计划”等几个重要研究方向;德国政府将2001年命名为“生物科学年”,生物技术成为其科技投入最多的领域;英国发表了“生物技术制胜——2005年预案和展望”战略报告,将目标定位于保持其生物技术世界第二的地位;法国制定了《生物技术发展计划》,将生物技术和环保技术列为本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的重点;而日本也提出“生物产业立国”的思想……[1]。但另一方面,生物经济的发展也引发了诸如药品安全、生物技术安全及粮食安全等在内的众多负面问题,给当代社会带来了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生物经济发展的法律选择问题,对于保障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言无疑将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生物经济的概念被我国学界引入已有近十年的历史,生物经济在全球以及我国的发展都已不可阻挡,而国内有关生物经济研究方面的论著也大量涌现,但有关生物经济发展之法律选择方面的研究却寥若晨星。这已成为我国生物经济学研究以及法学研究共有的一根软肋。为此,本文拟就生物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选择问题浅加探究,以期推动国内相关研究的深入开展。$ a" K! q) W+ F% l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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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物经济及其发展简况 3 B1 P6 l& M6 S w- _" Q
4 ~; C2 E8 S* J! F' _1.1 生物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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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获得了飞速发展,其在医疗卫生、农业、环保、轻化工、食品保健等重要领域的应用,对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及生存环境、提高农牧业以及工业的产量与质量都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物技术的发展促生了生物技术产业,而生物技术产业目前已成为增长最快的现代经济部门之一。生物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正以其独特的概念和模式在影响和改变着新经济的面貌。而科学家们也普遍认为,生物产业(通常亦被称为生物技术产业)是21世纪的支柱产业[2],21世纪是生物经济的世纪[3]。7 k* |1 h: I: V
生物经济(Bio-economy)的概念最初是由博德加·汉德(Cadet Hand)于1956年在其文章《所有的珊瑚都是食草动物么》中提出的[4],之后曾被一些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借用,如伯库姆(Bokum)[5]、斯坦·戴维斯和克里斯托弗·迈耶(Stan Davis and Christopher Meyer)[6]等都曾用过这一概念。但遗憾地是,他们在提出或借用生物经济这一概念时并未给这一概念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上海的《经济展望》杂志也曾于2000年使用过“生物经济”这一名词,[7] 但也未对具体解释什么是生物经济。2002年初,我国学者邓心安在《中国科技论坛》杂志上发表了题为《生物经济时代与新型农业体系》的文章,首次对“生物经济”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认为:“生物经济是一个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信息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态,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8] 生物经济是在信息经济生命周期处于发展和成熟的阶段孕育起来的一种经济形态,以1953年Francis Crick 和James Watson 发现的DNA 双螺旋结构为标志。2000年6月,人类基因组测序工作的完成和公布标志着生物经济开始进入成长阶段。为此,有专家指出,今后20年里,有机的生物技术将与无机硅的信息技术以及无机的复合材料将与纳米技术并存,生物过程数字化技术将在这段时间获得突破,从而为生物经济进入成熟阶段奠定基础[9]。# W* u5 w, I. o: 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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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生物经济发展及其国家政策5 U% A5 R2 o4 S9 [! d! p& ~
6 T& L3 C- E5 c3 N$ R2 M2 _近20年来,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生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迅猛,经济效益大幅增加。2000-2008年全国医药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达20.45%。2008年生物医药产业抗风险能力表现突出,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全年医药工业实现产值8666亿元,同比2007年增长25.52%。而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整个生物医药行业(包括医疗服务)获得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3亿美元,约占同期中国所有投资额的20%[10]。不仅如此,中国生物产业总规模已超过万亿元,生物产业正在成为中国高技术领域新的增长点。目前,生物技术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差距相对较小的高技术领域,中国具有发展生物产业的技术基础和巨大市场需求,大力发展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已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中国产业国际分工地位和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就总体来看,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已经开始从跟踪仿制到自主创新的转变,从单项技术突破到整体协调发展的转变。”[11]
" H: V2 B1 g3 ~9 e: ?此外,在生物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培养方面,中国现已拥有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生物技术科研队伍,北京、上海、天津、长春、深圳等地是国内重要的生物人才密集区。改革开放后,中国共向国外派遣32万余名留学人员,其中60%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现在,许多人已学有所成,有的已经回国创业。据统计,在世界著名的《生物化学》、《细胞》以及《科学》等生物医药杂志中,有中国人参与写作的论文数占总数的57%。目前,全国有一大批生物技术成果或已申报专利,或已进入临床阶段,或正处于规模生产前期阶段,具有较大的产业化前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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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物产业的迅猛发展相适应,并受世界生物经济发展的影响与推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产业发展,并于2007年专门编制了《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生物产业增加值突破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以上,成为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的战略目标。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会议认为,必须抓住世界生物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机遇,将生物产业培育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以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和生物环保产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生物产业。《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提出与《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物产业已步入快速发展期。6 \& q# B: j, R-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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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生物经济发展之法律选择的两种学说 ) }2 _2 w! t* Y) q$ A# ~
2 V9 s8 n4 w0 T2 h( J; B' w 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所引生的生物经济,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产业化过程中被放大的生物技术的负面效应也给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的发展带来的挑战。面对生物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采取何种立场?在法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当代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直面的一个首要问题。生物技术产业化所带来的生物经济发展,使得生物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与风险同时被放大,于是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有关应否发展生物经济以及法律应否放纵生物经济发展的讨论。就目前来看,在这一问题上,不同国家的学者基于自身的立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0 Y# \7 F. @5 E7 F* W
) S7 D V2 o# n+ S9 y& j2.1 乐观说 K; p6 K' ]8 L) l+ w( F) C9 }+ i
. X* R8 m. F; o4 l0 D' J所谓乐观说,就是在对生物经济发展问题上持乐观态度的学说,这一学说的持有者以经济学家为主。由于在生物技术的经济研究中,“经济学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不是生物技术的好坏或者有无前途,而是农业和食品能否有效地满足全球消费者对食品的需要”[13],亦即,“他们(经济学家)不太关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本身的价值问题,而是更加注重解决困扰人类的现实问题”[14],所以,经济学家对生物经济的发展基本上都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生物经济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利大于弊,应大力发展生物经济,并应当通过强化立法、政策等措施来推动生物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应“及时制定一系列适应生物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尤其要根据生物技术的特殊性,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生物资源储备,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为生物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11] 在生物技术发展水平比较先进而技术产业程度也相对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巴西等,受国家利益的引导和促动,乐观说占有很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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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9 {& j5 E- Q# @* V/ ^2.2 谨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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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 i& o) @* V4 |8 R5 S9 d- _+ z 与乐观说相对应的是谨慎说,这是基于风险社会理论的立场而提出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引发了诸多方面的问题,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均产生了潜在的危险甚至现实的损害[15],所以,就其本质而言,生物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16]。生物经济的发展,除了认识到生物产业的构建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一个能与生物经济相协调的社会的构建[17]。以此为基点,生物经济的发展应当被谨慎加以对待,不能草率地通过立法给予鼓励或保护,而更应当注重对生物产业发展的合理引导。在发展生物经济方面,欧盟就是奉行谨慎说的典型代表。受该说的推动,欧盟及其各成员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起步阶段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生物技术进行了严格管制,从而使之成为全球生物技术管制最为严格的地区。
# t* i7 ?; i' y* {! ^$ y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发展生物经济的态度与策略上不尽一致,但几乎所有学者都意识到了法律在生物经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在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不应缺位——无论其主张法律的介入是为了规制生物经济的发展还是为了保护生物经济的发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发展生物经济更需要法制来规范和推动……。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发展渗透力强,不仅会影响传统的农业、制造业、医疗产业和新兴的信息产业,而且还将对人类的社会生活与生存状态产生重大的影响。只有自觉主动地将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的发展纳入法律的轨道,坚持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调节好与之相伴而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才能确保生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稳健运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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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4 K$ h, O# H8 ]3 生物经济发展的法律选择:以生物经济发展的特点为立足点8 M1 {+ b: m+ v% F2 A3 _. o5 m
3 U5 N3 a/ D6 C9 M, [ 笔者以为,在是否应当大力发展生物经济以及法律对待生物经济发展的态度上,不宜草率下结论,而应当将判断的基点建立在对生物经济发展特点的分析之上。而就生物经济自身发展的特点来看,生物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双刃性”特征。一方面,生物经济发展有益于增进人类的福祉,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另一方面,生物经济发展又隐含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引导不利或失范,将极有可能给人类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甚至灾难。具体言之:; ^0 z6 @) \3 i! H# u%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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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生物经济发展具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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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 j" O2 K* @- |; c/ l; I作为一种以推动和改善人类生命质量和促进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的经济形态,生物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公益性特征。具体言之:生物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类与各种疾病与灾难做斗争的能力,有助于提升人们的公共卫生福利。正如有学者所言:“科学的进步使得过去被认为是不可治愈或不可改变的疾病之治愈成为可能,并使得可能治愈的疾病之范围不断扩展。然而,由于新的治疗手段越来越依赖于有关分子和遗传学方面的基础知识,以致他们不仅带来了减轻或治愈那些威胁人们生命、致使其身体和精神虚弱或痛苦的疾病的可能性,也使得(至少在理论上)明显提高人们的身体或精神状态或带来纯社会性的或美学上的利益成为可能。”[19] 而建立在生命科学进步基点之上的生物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和福利,显然不仅仅是个别人或个别群体的利益与福利,而是全人类的利益与福利。生物经济发展的公益性特征由此可见一斑。不仅如此,生物经济的发展还促进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人们享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惠益。生物技术产业既是高科技产业,也是高效益产业,能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例如,一个基因可能形成一个产业,一个基因药物可能治疗几千种基因病症,一个重组蛋白质可能创造几百甚至上千亿美元的财富。目前,就世界范围内来看,生物技术产业化的浪潮已经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生物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新的先进适用技术,而利用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技术,人们能够开发出更加适合人们需要的生物品种。以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应用为例,农业转基因技术带来了农业生产能力的革命,转基因操作允许科学家们在植物和动物中加入新的特性并在物种中植入DNA,如将某种细菌或动物的性状转入植物之中,从而使得转基因农作物具有较传统农作物更强的适应性,不仅可以增加单产,且增强了抗旱、耐碱、抗病虫害的能力,增加了农作物的营养;而一些原本具备高营养但产量偏低或不易培育的农作物品种现在经过改良后也已不仅可以大规模生产,且由于在农产品中加入了一些其他生物的特性而增加了人们所需要的养分。动物产品经过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其品质也得到了根本改良,产量亦大幅度增加。一些原本不具备饲养价值的动物经过改良也已能够大规模饲养。总体来看,生物技术产业化不仅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且极大地增进了贫困地区人民的健康,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国际社会消灭贫穷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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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 r# @- g1 b3.2 生物经济发展具有风险性: M3 b J# P3 p- C
* m# d" p- `0 P" v" u# z; n7 @生物经济的发展固然会极大得增进人类的福祉,但生物技术本身所固有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又使得生物经济发展必然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对于生物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的发展,一旦引导不利或规范不好,将极有可能会给人类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甚至灾难。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的药害事件就是最好的注脚。以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生在欧美等地区的“反应停事件”为例。1959~1962年间,西德、美国、日本出生了许多没有胳膊、没有腿,像海豹一样的婴儿,人们把他们叫做“海豹婴儿”。这一怵目惊心的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后经过3年左右的研究,人们最终发现,导致产生如此大量海豹婴儿的祸首是一种在当时深受孕妇欢迎的抗妊娠反应药物——“反应停”。“反应停”是西德研制的一种对妊娠反应有良好控制作用的镇静药,曾在西方国家风靡一时,但应用最多的国家受害也最严重,如在西德、美国这作为两个应用“反应停”最多的国家,仅在1962年5月至1963年3月之间,就降生了13000多个海豹婴儿。“反应停事件”成为人类医药发展史上的最重大悲剧性事件之一,其造成的危害令全世界为之震惊!而实际上,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因为制药技术尤其是生物制药技术而引发的各种药害事件频繁发生,“四环素事件”、“万络事件”、“欣弗事件”、“紫杉醇事件”……,各类药害事件层出不穷,给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仅以中国为例,统计数字表明,中国近年来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人数约为19.2万人,这还不包括因药品不良反应致健康受损、功能障碍的人数[20]。不仅如此,生物经济发展在改善了人们的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生了诸如人类遗传资料的窃取与买卖、克隆人、代孕等众多伦理问题,对人类传统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威胁与冲击,使人类传统生命伦理面临垮塌的巨大风险。除此之外,生物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改变人们对现代生物技术安全性的担忧。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和潜在的危害虽然没有得到有力的科学论据的论证,但是学界对它一直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事实上,释放到环境中的每一种遗传工程生物都会对生态系统构成潜在的威胁。而媒体的大肆宣扬和夸大使公众对生物技术并对科学以及科学家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常打着科研合作的幌子将本国禁止的或者有可能危害到生态环境以及本国民众感情的科学实验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去做。而这些无疑都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发展带来了潜在威胁。由此可见,生物经济发展给人类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还有潜在乃至现实的各种风险与损害,它是一种蕴藏巨大风险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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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 g0 E, a3.3 生物经济发展的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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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生物经济发展所显现出来的上述两个相互对立的特征,笔者以为,法律在对待生物经济发展这一问题时必须采取两分法,即:面对生物经济的发展,它必须高举保护与管制的两把利剑,以保障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一方面,生物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决定了法律推动生物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即法律要保障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保护生物经济的发展,以便帮助人类利用生物经济发展的公益性来提升自身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生物经济发展的风险性又决定了法律对生物经济活动的介入决非单纯的保护,而更在于对相关生物经济活动施以引导甚至管制,以防范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可能引生的风险或现实损害,通过制度理性来保障生物经济朝向有益于人类公益的方向健康发展。这是生物经济时代法律所必须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 V4 ]) ~ s/ V( W F! v
; x, H1 w. ^0 b从法律自身的内在价值来说,效益与安全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也是法律在调整生物经济活动时所必须关注的两个基本维度。所谓法的效益价值,就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21]。“经济效益问题是我们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时所要考虑的一项重大因素,没有正当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耗费增大”,同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其经济耗费较低的程序。”[22] 而“法律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之一,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极大化。”[23] 效益是法律内含的一项最基本价值。而所谓法的安全价值就是法律所具有的、满足主体对安全之需要的价值。“安全是法律首先应该达到的一个目的。作为一个首要的或基础的法律价值,安全价值应当视为最低限度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最起码应该满足主体对安全的需求。”[24]“安全无论是作为一种对于其他价值的工具性价值,还是自身作为一种终极价值,在立法理念中自始至终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5] 法律自身所内涵的效益价值与安全价值也注定了其在应对生物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时必须同时挥舞保护与管制这两把利剑。一方面,法律所内含的效益价值决定了对效益的追求将是法律在调整相关生物经济活动时所关注且追求的主要目标,其对生物经济活动的引导与规范之基本目的在于帮助实现生物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现实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为此,立法者必须全面考量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可能会遇到的阻力与困难,并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来排除和削减这些阻力与困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生物经济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各种利益或福利。另一方面,法律所内含的安全价值也决定了对安全的保障将是其在保障生物经济发展以实现生物经济效益时的最重要任务,它必须努力保障人类的安全。换言之,生物经济必须发展,而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背景下,其发展应当得到法律的维护与保障;但很显然,生物经济的发展绝对不是也不应当是建立在各种生物灾难基础上的短视性发展,它绝不应当以牺牲人类安全及社会秩序为代价,相反,生物经济的发展必须是一种以安全为首要立足点的长远式发展。为此,立法者在出台相关立法以保障和促进生物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对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生之负面问题的立法应对。言而简之,在引导和规制生物经济发展方面,法律的目标应当在于努力寻找协调其自身效益与安全这两个基本价值的黄金分割点,以使自身成为引导和促进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伞或润滑剂。这既是生物经济发展对当代法律提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律在应对生物经济发展时所面临的理性选择。2 c- y5 ]2 X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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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of Bio-economy and Its Legal Alternative8 z. y( n1 L. z3 J9 Q) U# c4 u2 Z
LIU Chang-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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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 `8 }0 p t5 M3 \: J0 |8 h(Life Law Research Center of Law Institut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200020, China)9 ~+ u9 u6 Y/ F+ E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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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 is a century of bio-economy. China’s government attaches high importance to bio-economy on tide of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bio-economy. There are two opinions on the legal alternative against bio-economy, the one of which is optimism which holds law should clear off the obstac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bio-economy while the other is cautioners who thinks law should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bio-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bio-economy is of public interest while it also brings about high risk to human being. The alternative of law should stand on the character of bio-economy, which means the law should hold two swords against the development of bio-economy, the one of which is protection and the other is supervision, to safeguard the development of bio-economy healthily.
: j! l5 r3 z- |4 }1 K: g/ O2 f7 _Key words: bio-economy; legal alternative; efficiency; risk5 U# `( M2 g- y2 i3 O# L( z
------本文发表于《科学学研究》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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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行为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课题项目((2010)学研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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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 m9 g1 g+ b! J/ G 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 ),男,山东莱芜人,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生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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